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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出去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彩禮屬于贈與嗎?

時間:2022-04-21 10:25:04    來源:甘肅經濟日報    

案例:小張與小王2020年底經朋友介紹認識。戀愛過程中的小張出手闊綽,經常贈送禮品給小王及其家人,一看就是一副成功人士的樣子。交往兩個月后,二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但婚后他們對彼此的美好印象一步步走向破滅。原來,小張并沒有穩定的工作,雖然經營著一家小店,但由于生意不好,常常入不敷出;小王也因貪慕虛榮,沉溺于購買高端奢侈品,甚至在小額貸款平臺欠下了高達數十萬元的債務。就這樣,二人在結婚九個月后向蘭州市西固區法院起訴離婚。

在法庭調解階段,小張與小王均承認他們婚前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又沒有建立起穩固的感情基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同意解除婚姻關系。按說兩人結婚僅有九個月,既不牽扯子女撫養問題,也無什么值錢的共同財產,完全可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為什么偏要選擇起訴離婚呢?原來,問題的關鍵出在彩禮上!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告小張與被告小王的婚姻關系,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結婚給付彩禮是一項傳承已久的習俗,但近年來部分地區的“天價彩禮”使得這一習俗日漸變味,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那么,已經給出去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對此,我們邀請鎮原縣法院的劉永正法官來答疑解惑。

記者:已經給出去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法官:給付彩禮不是婚姻構成的法定要件,而是長期流傳下來的一個風俗習慣,古有“六禮告成”一說,六禮之一的“納征”就是男方送聘禮到女方家,這個聘禮就相當于現在的彩禮,所以在一般情況下,送出去的彩禮是不能要回來的。但近年來部分地區的“天價彩禮”使得這一傳統逐漸變味,彩禮花費動輒達數十萬元,已經嚴重超出了大部分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一旦婚姻解除,就會產生彩禮糾紛,這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記者:關于彩禮方面,我國法律有什么具體規定?

法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該條并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彩禮,而是禁止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天價彩禮”實質上是典型的買賣婚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或者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原則上是要全部返還的;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已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給付彩禮一方要求還回彩禮的,法院會根據彩禮數額、婚姻持續以及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的去向用途、是否生育子女、給付彩禮方對婚姻的破裂是否有重大過錯等因素,結合本地的風俗習慣,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但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需注意的是,現實中有一些經濟往來是不能認定為彩禮的。比如,男方為了表達自己的感情贈送的小禮品,為了增進感情給付的小額現金、過年過節出于禮節性的贈與、男女雙方共同消費的費用、辦理婚宴及婚禮的支出等等都不屬于彩禮范疇。

記者:彩禮屬于贈與嗎?區別是什么?

法官: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本是非法的,但面對這種長期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如果要說個定性,那就是一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即附條件的贈與,給付彩禮的一方追求的是締結合法婚姻并與對方長期共同生活;如今“天價彩禮”其實已經與贈與“漸行漸遠”,逐漸演變成為我國部分地區的一種惡習。

法官提醒,彩禮本是婚姻美好的象征,不應變成冷冰冰的金錢數字。結婚雙方應崇尚文明節儉的優良傳統,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念,自覺抵制高價彩禮、鋪張浪費、跟風攀比等不正之風。(新甘肅·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蘇葉)

關鍵詞: 給出去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彩禮屬于贈與嗎 風俗習慣 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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