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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成了他的避刑“護身符”?監護權撤銷!

時間:2022-04-25 22:53:40    來源:“遼寧檢察”微信公眾號    

“歡歡(化名)最近生活和學習狀態怎么樣,開心嗎?”

“情況特別好,來到福利院后,她的飲食起居和學習環境都有很大改善,福利院的阿姨和學校老師都很照顧她,小家伙特別喜歡現在的生活,每天都很開心……”

日前,在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檢察院、法院、民政部門及相關單位共同努力下,剛滿6周歲的女孩歡歡終于結束了顛沛流離的生活。與此同時,歡歡的父親、靠年幼女兒避刑的罪犯孫某也被依法收監,交付執行刑罰。至此,這起歷時2年之久的刑事執行檢察監督案件圓滿辦結。

▲福利院里的歡歡與其他小朋友在一起

▲孫某被交付執行刑罰

女兒成了他

逃避刑罰的“護身符”

2019年12月,溪湖區檢察院接到法院反饋,因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罪犯孫某的刑罰無法交付執行。

孫某因盜竊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但作為未成年人歡歡(時年4周歲)的唯一撫養人,若對其收監執行將會導致歡歡出現無人照護的情況。一邊是法律權威需要捍衛,一邊是未成年人權益需要保護,這種兩難的局面要求檢察機關必須作出合乎天理、國法和人情的抉擇。

正當檢察官想方設法解決歡歡的安置問題時,孫某和歡歡卻突然失聯了……

▲檢察官實地走訪調查案件情況

2021年6月,檢察機關例行通話時發現無法與孫某取得聯系,經走訪孫某住處和歡歡就讀的幼兒園,發現二人已離開居住地十余日,去向不明。后通過公安機關查詢得知,孫某因涉嫌盜竊被沈陽警方取保候審。

舊案未了又添新案。孫某將年幼的女兒作為“護身符”,一次次肆無忌憚地觸碰法律底線,其種種行為表明,他已不再是一位合格的父親,妥善安置歡歡是既合情理又合法理的選擇。然而誰能夠擔負起監護和撫養歡歡的責任,成了擺在大家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

收監屢次受阻

能動履職捍衛司法權威

孫某在審前未被羈押,被依法判處實刑后,由于新冠疫情防控、孫某拒不配合等多種原因,使得收監工作受到到重重阻礙,先后多次陷入停滯狀態。孫某必須被收監執行刑罰,明確這一辦案目標后,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在密切關注孫某動向,防止其產生危害社會行為的同時,主動擔當作為,積極出面協調解決難題,引導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

檢法兩院經多次與民政部門溝通,初步決定將歡歡交由市兒童福利院收留撫養。為盡快完成接收工作,溪湖區檢察院提請本溪市檢察院多次出面與市民政局、兒童福利院協調收養手續,待一切準備就緒后,孫某卻拒絕在“兒童入院四方協議”上簽字,導致兒童福利院無法接收。

2021年6月

孫某以患有傳染性肺結核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在等待診斷結果期間,孫某突然失去聯系。經公安機關調取孫某信息,得知孫某因涉嫌盜竊罪被沈陽市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審,但聯系該分局后仍然無法得知孫某具體下落,公安機關依法將孫某列為網上逃犯。

▲檢法到公安機關調取孫某信息

2021年8月

孫某被抓獲歸案,其抗拒改造情緒嚴重,明確表示無論如何也不會在“兒童入院四方協議”上簽字。在多次開展思想工作仍然無效后,檢察機關建議法院、民政局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歡歡的監護問題。由于該情況較為罕見,無先例可循,溪湖區檢察院在積極尋找相關法律依據的同時,及時將該情況層報上級檢察院,并主動向其他檢察院學習經驗,最終研究出依法解決問題的辦法,并及時向法院、民政部門提出了具體實施建議。

▲檢法多次對孫某做思想工作

2021年10月

區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法院撤銷被申請人孫某對歡歡監護人資格,并指定區民政局為歡歡監護人。法院依法支持了全部訴訟請求。至此,歡歡的安置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孫某的收監難題也迎刃而解。

不遺余力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在對孫某整個收監過程中,檢察院、法院和民政部門始終以尋求最有利于歡歡身心健康發展的安置辦法為出發點,不放棄每一種可能性,在綜合權衡各項利弊后,選擇出最優辦法。

探索一:尋找生母

歡歡的父親孫某因執行刑罰無法履行監護職責,那么歡歡的母親呢?經詢問孫某得知,歡歡系非婚生子女,出生后一直由孫某單獨撫養,無法聯系上歡歡生母。檢察機關多次調查歡歡生母下落,均沒有進展。經公安機關查詢,得知歡歡生母已與他人結婚生子,并離開了居住地,下落不明。經過多次到其戶籍地和其丈夫居住地實地調查,調取其實名注冊的電話號碼十余個逐一核對,仍然無法與其取得聯系,探索未取得成效。

▲檢法實地調查歡歡生母下落

探索二:親屬收養

對于可能承擔撫養責任的人選,孫某表示對其胞弟比較信任,但因房產問題與其有過爭執,已經多年未聯系。了解情況后,檢察機關通過公安機關調取了孫某弟弟的聯系方式,為二人搭建溝通平臺,其間,檢察機關向孫某弟弟明確承諾,歡歡的撫養費用由檢察機關協商民政部門解決,但孫某弟弟明確表示因個人原因拒絕收養歡歡,探索再次未能取得成效。

▲檢察官向群眾了解孫某社會關系情況

探索三:政府監護

確認無親屬能夠承擔撫養歡歡的監護責任后,檢察機關再次探索可否由社區撫養。考慮到孫某對社會機構不信任,其出獄后仍要回歸社區生活,若雙方因撫養問題產生矛盾,不利于基層和諧穩定。經進一步與民政部門會商,各單位一致認為由區民政局擔任歡歡的監護人,將歡歡交由市兒童福利院撫養是最優選擇。在保障歡歡日常生活和入學接受教育方面,福利院都具備成熟的經驗和獨特的優勢。

▲檢法共同走訪幼兒園了解歡歡學習狀況

凝聚合力

推動思想破冰

該案辦理過程中,既沒有先例可循,又沒有成功經驗可學。溪湖區檢察院立即將情況報告上級單位,由上級檢察院幫助積極協調省內外相關部門,尋找同類案例的辦理辦法。同時,該院深入研究有關監護人制度的法律知識,認真查閱最新法律規定,終于從《民法典》和最新修訂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找到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上級檢察院也給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

▲深入研討案情

▲上級檢察院指導案件辦理

按照檢察機關提出的建議和思路,經過多次細致深入研討,法院和民政部門最終達成共識:鑒于罪犯孫某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人責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法院根據民政部門申請,撤銷孫某監護人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區民政局為監護人。

本案中,檢察院、法院、民政部門協同作戰,攻堅克難,既捍衛了法律權威,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關鍵詞: 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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