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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熱點:山東發揮檢察監督職能 依法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

時間:2022-07-10 09:26:52    來源:法治網    

近年來,山東檢察機關強化檢察擔當,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2019年至2021年,全省檢察機關共批捕毒品犯罪3696人,同比下降56.6%,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89%;起訴毒品犯罪6793人,同比下降40.7%,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9%。

近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毒品犯罪檢察治理典型案例,《法治日報》記者選取其中3起進行梳理,這些案例既涉及毒品上下家關聯犯罪和共同犯罪人的追訴,又涉及主觀明知認定、新類型毒品犯罪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通過加強偵查活動監督等,為毒品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和認定、法律適用等提供了有益借鑒。


(資料圖片)

毒品犯罪一案雙查

依法追訴洗錢漏罪

2021年7月13日至8月4日,蘆某明知其出售的膠囊、沉香等產品含有合成大麻素,系國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為牟取非法利益,3次通過網絡向王某某、張某某出售并非法獲利人民幣10700元。經鑒定,從王某某、張某某處扣押的膠囊、煙絲、長條煙絲(沉香)中均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

此后,蘆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利用購買的李某某手機號碼、身份信息注冊的微信賬號,專門用于聯系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膠囊、煙絲等并收取毒資,進行洗錢活動。

本案系販賣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類犯罪案件,涉及網絡交易和自洗錢犯罪。案件移送初期,黃島區檢察院發現該案現有證據鏈條上多個線索和漏洞待查,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以及使用他人微信賬號逃避打擊等情況沒有查實。青島市、區兩級公安、檢察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對新型毒品犯罪的入罪標準達成共識,形成會議紀要,認定本案構成販賣毒品罪,并追加起訴洗錢犯罪事實。

蘆某到案之初并沒有認罪認罰,辯稱其出售的僅為保健產品,沒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檢察機關及時引導公安機關收集蘆某手機信息、聊天記錄、交易流水等客觀證據,通過支付平臺交易流水、推銷產品過程、寄發快遞等交易細節證明蘆某的主觀犯意,認定2021年7月1日后,蘆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沉香、膠囊等,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檢察機關通過釋法說理,促使蘆某真誠悔罪、認罪認罰。

同時,檢察機關聯動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發現涉自洗錢犯罪線索,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涉及贓款贓物去向的相關證據。在訊問被告人的過程中,著重訊問其毒資的來源與去向、收取毒資的方式等。經審查,蘆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微信,并用該微信支付結算毒資,檢察機關發揮刑事訴訟監督職能,認定蘆某自洗錢行為涉嫌洗錢罪,予以追訴。最終,法院以蘆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作出有罪判決。

隨后,為強化寄遞安全溯源治理,檢察機關向駐區物流企業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寄遞行業重視郵件安檢規程,落實百分百實名收寄、百分百收寄驗視和百分百粘貼“安檢”標識貼,及時查處違禁品,消除安全隱患。

“本案涉及網絡交易和自洗錢犯罪,案情疑難復雜,取證合法性、關聯性面臨諸多挑戰。”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馬海濤表示,檢察機關能動履行訴前主導職責,與公安機關、人民銀行聯動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夯實新型毒品犯罪主觀方面證據,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同時積極履行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實行“一案雙查”,依法追訴自洗錢漏罪。

性保健品摻雜毒品

引導偵查改變罪名

2018年以來,隨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生產、銷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同時,隨某某等3人明知氯硝西泮、地西泮等能致人昏睡、失憶,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仍在網上購買他達拉非、加熱攪拌器等原料、工具,在各自住所內制造“迷純”等性保健品,并通過快遞銷售給馬某某、李某等人。

馬某某作為隨某某的網絡代理商,將從隨某某處購買的“迷純”等性保健品銷售給張某偉等人。同時,隨某某、馬某某向他人銷售以上性保健品后,積極向購買人傳授具體使用方法,指導他人掌握利用購買的性保健品實施犯罪的手段。

公安機關以隨某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汶上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隨某某等人另涉嫌毒品犯罪,遂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經檢驗,從扣押的“迷純”等性保健品中檢出γ-羥基丁酸等成分,檢出成分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屬于毒品。同時,以隨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及交易記錄為突破口,收集固定了制毒方法及將毒品用于其他犯罪的證據材料。隨后,檢察院以制造、販賣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汶上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意見,隨某某等人最終以制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宣判后,隨某某、馬某某等人均未提出上訴。隨后,汶上縣人民檢察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寄遞行業存在的監管漏洞問題,向當地郵政管理等部門制發檢察建議。

“新型毒品主要是指人工合成的致幻劑、興奮劑等新精神活性物質類的麻醉和精神藥品,大多摻雜在食品、藥品、性保健品中。新型毒品被他人用于實施其他犯罪等非法用途的,應依法認定為制造、販賣毒品罪。”馬海濤介紹說。

馬海濤表示,毒品犯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其所制造、販賣的產品具有毒害性、成癮性、被管制性等與傳統毒品相同的本質屬性,就能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即可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其行為對象是毒品,而不必要求行為人對毒品的規范名稱、化學成分等具體性質有客觀科學認識。

幫助郵寄毒品牟利

主觀明知構成共犯

2020年4月,周某某通過網絡交易從緬甸的普某某(在逃)處購買毒品,將毒品藏匿在包裹中,委托依某從境外取回并郵寄到指定地點。依某明知包裹內藏有毒品,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安排其姑姑趙某某(另案處理)到中緬邊境將包裹取到國內。趙某某在云南瑞麗快遞集散點往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郵寄包裹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查扣毒品可疑物101.98克。經檢驗,該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4.4%。另查明,周某某多次販賣毒品給馬某某,馬某某又將毒品販賣給他人牟利。

2020年6月24日,經山東省公安廳逐級指定管轄,莒南縣公安局以被告人依某、周某某等4人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審查起訴。莒南縣檢察院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從毒品來源、交易、郵寄、藏匿等各環節補強客觀性證據,從接收毒品現場、躲避檢查、幫助郵寄情況、郵寄次數、獲利數額等方面收集證據以證明依某的主觀犯意,夯實證據基礎。經審查認為,依某為賺取好處費幫助普某某以藏匿、蒙蔽手段,逃避邊防和快遞集散點的檢查,為下家郵寄毒品,可以認定其主觀明知,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遂作出起訴決定。其姑姑趙某某僅是幫助其侄子接寄物品且未獲取好處,難以認定主觀明知,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開庭審理前,莒南縣檢察院充分聽取依某等人及辯護人意見,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真開展釋法說理,促使周某某、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21年4月14日,莒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依某等3人販賣毒品一案,庭審中周某某、馬某某認罪悔罪,公訴人發表了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依某拒不認罪,公訴人就“主觀明知”的法律適用展開了充分論辯,提出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法院采信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依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周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馬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隨后,針對利用快遞寄遞毒品這一新型毒品犯罪方式,莒南縣檢察院向縣域內多家快遞公司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其切實增強寄遞安全責任意識,加強監管。同時建議郵政部門加強監管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違規寄遞經營行為舉報制度,提升社會參與度。

馬海濤表示,寄遞毒品犯罪隱蔽性強,客觀證據少,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供述或者供述極不穩定,主觀明知、共同犯罪的認定是辦理該類案件的難點和風險點,檢察機關應加強分析研判,明確主觀明知和共同犯罪的證據標準,在辦案過程中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證據,形成縝密嚴謹的證據鏈條,精準指控犯罪。

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第三百五十條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

二、關于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對于走私或者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獲了易制毒化學品,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經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1、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簽、商標等產品標志的;

2、以藏匿、夾帶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制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

老胡點評

當前,我國禁毒工作雖然取得巨大成效,但依然面臨諸多難題,呈現出境內與境外毒品問題相互交織、傳統與新型毒品危害相互交織、網上與網下毒品蔓延相互交織等新特點,合成毒品濫用突出,毒品種類加速變異,涉毒問題的復雜程度和治理難度進一步加大。因此,嚴厲打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利劍高懸、常抓不懈。

一方面,要充分認識毒品犯罪是一種嚴重刑事犯罪,必須嚴懲不貸。另一方面,要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加強宣傳引導,廣泛發動群眾,最大限度減少毒品的社會危害。同時,要健全易制毒化學品管制法律體系,嚴格管制重點品種和重點環節,實現生產、經營、流通等各環節的動態全程監控、閉環管理,嚴密防范易制毒化學品流失。

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人民福祉。全社會應當攜手同行,堅定不移打贏禁毒人民戰爭。

胡勇

關鍵詞: 毒品犯罪 檢察機關 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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