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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對李國民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作出一審判決

時間:2022-11-04 08:26:09    來源:人民網    


(資料圖片)

人民網北京11月3日電(薄晨棣、李楠楠)?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2年11月3日,該院對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李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李國民、李勇良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團伙糾集者李國民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團伙糾集者李勇良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國文、肖永才、李占華、李書領等4名其他成員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并判處罰金四萬五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財產刑。對參與共同犯罪的李國正、李國水、劉俊田、李書凱等4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

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李國民、李勇良先后授意被告人李國文指使被告人肖永才、李占華、李書領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李國民、李勇良為糾集者,李國文、肖永才、李占華、李書領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以威脅、人多造勢等手段實施數十起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秩序、群眾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李國民、李勇良任職期間,嚴重破壞基層民主、村民自治組織的管理制度,并利用其村干部的身份地位,在集體土地流轉、使用等重大事項的決定環節謀取個人利益。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國民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等6項罪名,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李勇良等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罪名,均應依法懲處,遂作出上述判決。

關鍵詞: 有期徒刑 犯罪團伙 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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