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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買低賣”騙取貨款2400余萬元,鞋企老板獲刑十年!

時間:2022-11-29 19:45:12    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為實現“財富自由”,一名男子“借殼”辦企,賒賬經營、高買低賣,騙取多家供應商貨款共計2400余萬元。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刑事案件,以合同詐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賓(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借殼”辦企當鞋廠大老板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溫州市鹿城區是“中國鞋都”的主陣地,擁有制鞋企業千余家。

2020年5月,劉賓不甘失敗,懷著“老板夢”四處借錢用于租賃廠房、購買生產設備,并指使他人注冊成立溫州某鞋業有限公司,由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自己為實際控制人。“只要有一個爆款,我就能贏”,他一心想著翻盤,風風火火又做起了制鞋生意。

鹿城區是中國鞋產業鏈最齊全之地,一雙鞋從設計、制作、包裝,最快只需要7天。劉賓以“女鞋大廠”的幌子迅速吸引了多家供應商,他們紛紛與其開展合作,但誰也沒料到,劉賓這一襲華袍下早已爬滿虱子。

多家供應商被騙累計2400余萬元

2021年4月,劉賓向一家供應商拿了價值十幾萬元的皮革作為制鞋原材料,約定付款方式是“一月一付”。5月,該供應商上門催收賬款,“你再等我幾天,我已經在安排了!”“已經在貸款了,馬上!”“等我下一個大訂單做好就給你!”劉賓總是這樣“積極”答復。

“先交鞋材后付款”是制鞋行業慣例,鞋材供應商和制鞋企業通常以“三月一付”為付款方式。該供應商認為“一月一付”的付款方式,偶爾拖欠幾天貨款是可以容忍的,中斷合作可能導致前期的貨款都收不回來,于是他選擇繼續和劉賓合作。時至6月,劉賓將欠款累積到了40多萬元,卻仍交不出一分貨款,該供應商才恍然大悟:被騙了!

越來越多的供應商發現了蹊蹺,不知不覺,劉賓的辦公室每天都被催收貨款的供應商擠得水泄不通。

“你5月份不是說賣出了120多萬雙鞋子,生意那么火爆,怎么會付不出貨款?錢去哪里了?”被騙的供應商有十余家,被騙的材料款從1.9萬元到600萬元不等,共計2400余萬元。

這次,面對供應商們的質問,劉賓怎么也搪塞不過去了。

“大老板”其實是“空螃蟹”

經法院查明,劉賓將騙取的鞋材制成成品鞋,其中絕大部分成品鞋以低于成本價的方式銷售,從中獲得的部分款項被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個人債務、支付高息借款本息等。此外,劉賓在辦企期間,明知法院裁判文書發生效力,未依法償還法院立案執行的欠款本息。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無實際履約能力的情況下,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又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合同詐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劉賓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對二罪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當日,鹿城法院組織溫州“中國鞋都”產業園區企業代表旁聽庭審,一名企業經營者在庭審結束后說:“劉賓根本沒有經營企業的能力,他騙取貨款、低賣套現的行為極其惡劣,嚴重影響‘中國鞋都’行業生態。宣判結果真是大快人心!對蓄意詐騙、惡意欠款的人有很大的震懾作用!”

法官提醒:企業應依法誠信經營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屬于合同詐騙罪的情形之一。

這起案件中,表面上看屬于被告人劉賓與供貨商之間的貨款拖欠民事糾紛,實際上被告人劉賓主客觀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侵害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被告人劉賓不僅要面臨十年以上的刑罰,還要承擔2400余萬元的退賠責任。

被告人劉賓開辦的鞋企位于溫州“中國鞋都”產業園區,這是一個集皮革、鞋材、輔料、成品鞋等上下游產業鏈貿易、檢測、生產等于一體、配套成龍的大型鞋業基地。其行為不僅侵犯上游鞋材企業財產權,更造成鞋業市場混亂。可以說,對園區產業鏈健康發展造成沖擊,有損溫州制鞋業樹立的“中國鞋都”形象。

在此,法官提醒,企業經營應依法、誠信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若為一己私欲賺“快錢”牟“小利”,終將“害人害己”,受到法律嚴懲。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關鍵詞: 對方當事人 合同詐騙罪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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