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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訊:為養老拐騙并收買兒童,法院這么判!

時間:2022-12-07 10:45:42    來源:云南長安網    

“收買、拐騙兒童是為了給我養老。我帶大了兩個孩子,沒有虐待過他們,請法庭少判我兩年……”被告人在法庭上辯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直以來,拐賣兒童都是讓人深惡痛絕的罪行之一。每個被拐孩子的身后,是一個幸福美滿家庭的破碎。雖然國家對拐賣行為絕不姑息,卻仍然阻止不了人販子的猖獗。那么,對于這起拐騙兒童案,法官又是怎么判決的呢?

案情?離婚后收買、拐騙兩名女孩

今年50歲的王某是云南省宣威市某鄉鎮一名普通的農村婦女,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她與丈夫結婚后生了一個女兒。女兒4歲時,王某與丈夫離婚,到城區打工為生,女兒由前夫撫養。

2008年3月,王某在宣威城區從其妹夫凡某手中購買了一名被拐的兩歲女童;2013年2月,王某在宣威市某商場附近將與監護人走失的一名3歲女童騙走。王某給兩名女童另取名字,并一直帶在身邊撫養。

2015年,王某帶著其收買和拐騙來的兩名女孩改嫁到原所在鄉鎮。今年2月,王某到當地派出所為被拐騙的女孩落戶時,案發被查獲。

經比對,公安機關找到了兩名女孩的親生父母,兩個孩子的家庭一直沒有放棄過尋找孩子,現兩名女孩已回到原生家庭生活。經查,王某在帶著兩名女孩生活期間沒有虐待行為。

判決?數罪并罰獲刑五年

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和監護人,侵犯了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王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侵犯了兒童的人格尊嚴權和身體自由權,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其一人犯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鑒于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在撫養被拐賣的兒童期間沒有虐待行為,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王某沒有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釋法?未虐待被拐兒童可從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奸淫被拐賣的婦女;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從輕處罰;按被買婦女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案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問及王某收買及拐騙兒童的目的是什么時,她說是為了將來給自己養老,并痛哭流涕地表示,兩個孩子已經被親生父母帶回去了,前夫也不要她了,她身體不好,不知道還能活多久,希望法庭少判她幾年。

王某并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其行為的危害性,以及其行為給兩個家庭帶來的巨大痛苦,她的行為讓兩名孩子失去了最好的成長和教育機會,對孩子的一生造成了很大影響。希望王某經過五年的改造教育,能真正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

關鍵詞: 有期徒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 拐騙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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