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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快訊】?簽訂“以房抵債”協議,一定能得到房子嗎?請聽法官詳解!

時間:2022-12-18 21:45:44    來源:山西長安網    

在民間借貸中


(資料圖片)

有的出借人為了實現債權

愿意用以房抵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借款人到期還不上欠款

出借人憑借以房抵債協議

能否得到房屋?

借款雙方約定

簽房屋買賣合同進行以房抵債

為何合同被認定無效?

借款到期后

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房屋

能否直接用來抵債?

什么樣的以房抵債具有法律效力?

實現以房抵債,需要避開哪些誤區?

借款時

約定好以房抵債協議

不屬于抵押擔保

沒有法律效力

債主不享有房屋抵債的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第387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以房抵債協議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抵押權等典型擔保,也不屬于其他法律規定的所有權保留、讓與擔保等非典型擔保,不產生擔保的法律效力。想實現以房抵債的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權,需要符合下面幾個條件:第一個條件,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仍然自愿把房子抵債;第二個條件,房屋的價值和借款本息大體相當;第三個條件,借款人沒有其他任何外債;第四個條件,借款人將房子騰出交給債主,并辦理過戶手續。

買賣型以房抵債協議

屬于法律上的讓與擔保

債主享有優先受償權

《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是保障借款能順利償還,實質上是為借款提供的一種擔保措施。這是一種買賣型以房抵債協議,在法律上稱做讓與擔保,也就是借款人把房屋所有權形式上讓渡給出借人,如果到期償還了借款,就將房屋所有權再登記回借款人名下。買賣合同實質上屬于具有擔保性質的從合同,由于房屋產權登記到了債主名下,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債主享有了抵押擔保法律效果中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登記的房屋

經評估拍賣后

償還欠款

《民法典》第401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這條規定的含義是,即使預先簽訂了《以房抵債協議》,也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直接歸屬債權人的法律后果。

法律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一方面,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地位常常有優劣之分,借款人急于拿到借款會違心、或者不情愿地答應出借人的一些條件,比如承諾把房子直接抵給出借人。另一方面,抵押的房子市場價值通常會發生變化,如果抵押物價值遠遠高于債權的金額,以房抵債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由于借款雙方對抵押房產價值達不成一致意見,不同意折價處理房產,只能走強制執行程序,房產經評估、拍賣后優先償還了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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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時,怎樣的以房抵債才靠譜?

來源:山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關鍵詞: 房屋所有權 讓與擔保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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