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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0年鄭州將繼續禁放煙花爆竹 違規燃放最高可罰500元

時間:2019-12-26 14:15:20    來源:中宏網    

2020年元旦、春節將至,為鞏固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已有成果,確保《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貫徹實施,全面禁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發生,減少環境污染,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12月24日,鄭州市政府召開全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動員部署會,對全市禁放煙花爆竹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再安排,全力準備打好2020年“禁放”攻堅戰。市政府副秘書長翟政主持會議,副市長、公安局長馬義中參加會議并做講話。

記者了解到,鄭州市禁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是:金水區、二七區、中原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的區域內和新鄭市、新密市、登封市、滎陽市、鞏義市、中牟縣、上街區中心建城區域內,禁止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作為公安機關,將負責對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各個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做好堵源截流,對“違禁”案事件進行查處以及參與節日期間禁放督促檢查工作。一是對在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是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依據《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十條之規定,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對存在教唆、誘騙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對實施教唆、誘騙行為的人員,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之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是對在禁放區域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單位及利用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單位場地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依據相關規定要求,對拒不整改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要求,對拒不整改的,對單位經營管理人員處5日以下行政拘留。

同時,公安機關將嚴格落實舉報有獎制度,對舉報有功人員及時兌現獎勵,對非法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發現一起,處罰一起,確實起到震懾作用。舉報電話:110、69623700。

馬義中在會上指出,開展“禁放”工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堅持最高標準、最強舉措、最硬管理,齊心協力、齊抓共管,嚴格執法、務求必勝。宣傳部門要認真組織、指導宣傳《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綜治部門要組織社區巡防、治安積極分子做好居民小區禁放宣傳工作,及時發現和堅決制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機關要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打擊查處力度,做好堵源截流工作,對“違禁”案件及時進行查處;應急部門要加大對煙花爆竹銷售單位的監管,加強對煙花爆竹倉庫、銷售網點的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消除隱患;教育部門要組織好中、小學生的“禁放”宣傳教育,采取“小手拉大手”的方式,由學生監督家長遵守“禁放”規定。

據鄭州市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19年元月份以來,全市公安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堅定的決心、空前的力度、過硬的措施持續開展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查處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刑事案件1起,刑事拘留1人,治安案件258起,治安拘留89起,開具大罰單5起,罰款164起,共計21萬余元,收繳各類非法煙花爆竹1256件。

關鍵詞: 鄭州 禁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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