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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3歲娃玩蹦床摔倒致骨折 家長向游樂場索賠2萬元

時間:2020-11-19 16:38:39    來源:齊魯晚報    

今年8月,濟南市民卜女士帶3歲的女兒到大潤發天橋店的童年陽光兒童游樂場玩,沒想到孩子在玩蹦床時突然摔倒,導致左腿脛骨近端骨折。孩子痊愈后,當她向游樂場索要醫藥費和護理費時,卻被對方拒絕。11月18日,涉事的童年陽光兒童游樂場回應稱,孩子摔倒和他們的設備無關,只能承擔三千多元的醫藥費。

市民:

孩子摔傷請了護工

自己一個多月沒上班

據卜女士介紹,她有一對3歲的雙胞胎女兒,因常帶孩子去大潤發天橋店玩,去年就在大潤發一樓的童年陽光兒童游樂場辦理了一張充值會員卡。今年8月9日晚上7點多,她像往常一樣帶著倆孩子去玩,由于孩子很興奮,直接就跑去了蹦床區域。

“我當時拿手機給孩子錄著像,孩子跟我說,媽媽這里有砂子,我一看蹦床上有很明顯的砂子。”卜女士說,她想讓工作人員清理一下蹦床,但旁邊沒有工作人員,后來工作人員來掃了一下,但也沒掃干凈。不一會兒,孩子在蹦床上從上往下跳時,“啪嗒”一下就摔倒了。

卜女士告訴記者,孩子摔倒后哇哇大哭,在游樂場店長的陪同下,她和老公趕緊把孩子送往醫院,醫院的CT顯示,左腿脛骨近端骨折。“當時店長跟我說,你先給孩子看病,你放心就行,他們是全國連鎖店,不會不承擔責任的,當時說得很好。”

卜女士說,孩子在醫院治療后就回家休養了,考慮到孩子骨折需要時刻看著,而她還有另一個孩子要照看,就請了一個護工。由于孩子和護工不熟,她又在家幫護工和孩子磨合了一個月,才回到單位上班。11月17日,在休養滿100天后,她帶孩子回醫院復查,醫生確定孩子腿部沒事了,她覺得是時候和游樂場談一下賠償事宜了。

“醫藥費3800多元,三個月的護理費一萬多元,再加上孩子的營養費,總共跟他們要兩萬元。”卜女士稱,她向店方提出賠償金額后,店長卻表示他們只能承擔在醫院產生的醫藥費,至于護理費等,他們不能接受。“我還一個月沒上班呢,說實話要2萬塊錢真沒跟他們多要。”卜女士說。

游樂場:

不是設備問題

可走法律程序解決糾紛

就卜女士反映孩子在游樂場摔傷一事,11月18日中午,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來到位于堤口路大潤發一樓的童年陽光兒童游樂場。游樂場入口有一片玩砂子的區域,而蹦床在游樂場里面??梢钥吹?仍有孩子在蹦床上玩,而蹦床上確實有明顯的砂粒。

“有的小朋友在這里面(砂子區域)玩,他可能會到那個(蹦床)區域去,因為兩邊是通票嘛,身上會帶有一點點砂粒,然后他跳的過程中,可能會掉下來。”游樂場的店長告訴記者,他們的工作人員每隔幾分鐘就會掃蹦床,把小砂子弄掉,但他們沒辦法保證一粒都沒有。

針對家長認為孩子是踩到蹦床上的砂粒才滑倒摔傷的,對此,店長表示,這種情況不會存在,因為他們的工作人員一直在蹦床旁邊清掃,而且當時的監控畫面很清楚,事發時蹦床上沒有砂子,因此孩子摔傷和他們的設備沒有關系。“她就是自己蹦蹦蹦,蹦蹦蹦,然后一崴,就是走的時候也會崴吧。這個是沒有辦法避免的。”店長稱。

至于雙方的賠償事宜,店長表示,孩子家長之前向他們要2萬元,但他們只能承擔孩子就醫期間的醫藥費,因為家長是有監護責任的,而不是說家長帶著孩子來到店里,他們就要全部負責。“如果你想要這些錢不是說不會給你,只要你能有依據,不要說兩萬塊錢,哪怕是20萬,只要是能判下來,我們肯定會一分不少地給。”店長表示,他們建議卜女士走法律程序解決雙方的糾紛。

律師: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游樂場應承擔主要責任

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興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違反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劉興表示,除了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法典也有類似規定,所以游樂場肯定有責任,而家長的監護責任視情況。“該游樂場具不具備監護條件,以此判定過錯程度。有些游樂場所寫有警示和免責,這個也不能排除游樂場應承擔侵權責任。”劉興說,在司法實踐中,監護承擔三成、游樂場承擔七成責任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至于雙方的賠償問題,劉興認為,店方只愿承擔醫藥費不太合理,因為孩子受傷后,家長為了能讓孩子能得到更好的照顧,請護工進行專業護理是合情合理的,即使不請護工,家長自己照顧本身也有誤工費,因此雙方應根據責任劃分來分攤醫藥費和護工費等。他建議雙方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可以考慮走法律程序。文/片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戚云雷

關鍵詞: 玩蹦床摔倒致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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