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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新規: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業權利

時間:2021-04-29 16:42:29    來源:大眾日報    

山東省政府新聞辦4月28日下午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省司法廳主要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的修訂背景、修訂過程、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

發布會透露,2015年6月19日,省司法廳、省法院等13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當時在全國屬于首創。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對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規定》的部分條款應作相應修改完善。發布會上,省司法廳廳長王玉君表示,省司法廳和省律師協會依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對《規定》作了修訂完善。省司法廳先后多次召開律師座談會,兩次征求16市司法局和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青島海關和濟南海關等部門的意見。各部門高度重視,積極配合,認真組織修改論證,提出修改意見、建議51條。《規定》按程序進行了合法審查,2021年3月10日正式印發,自4月10日起施行。

據介紹,《規定》共五章42條,主要內容如下:

關于律師執業權利主要內容和程序要求。律師從事執業活動依法享有會見、閱卷和調查取證,申請回避、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對訴訟、仲裁等案件流程知情,在執業活動中人身不受侵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辦案機關應當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其他單位和組織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律師執業提供支持和便利。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從事訴訟活動和其他執業活動的,除特殊情況外,不對律師進行安全檢查。

關于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業權利。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會見的權利,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附加其他條件,并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時間、內容、次數、禁止要求等作了具體規定。律師有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并對律師閱卷的時間和次數、閱卷方式、預約閱卷作了具體規定。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并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法官應當充分保障辯護律師與公訴人有等的辯論與發表意見的權利,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對律師依法提交的書面辯護、代理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附卷。裁判文書應當對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和是否采納及理由予以闡釋說明。

關于保障律師在民事訴訟及其他訴訟業務中的執業權利。律師為辦理訴訟和非訴訟業務,可以向有關部門調查與所辦業務有關的情況,查閱、摘抄、復制與所承辦業務有關的材料,有關國家機關、單位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費用。法官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委托律師有等、充分地發表意見的權利,認真聽取各方委托律師的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辦案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辦案場所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應當為律師閱卷、復制資料提供便利條件,依法及時向律師送達決定、裁定、裁決、判決等法律文書。

關于救濟和責任追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違反相關規定,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可以向有關辦案機關提出調查核實建議,有關辦案機關應當及時作出答復。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戴玉亮)

關鍵詞: 山東 新規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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