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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欠錢,碳配額能抵債嗎?為你揭秘“碳執行”首案背后的故事

時間:2022-03-04 08:52:27    來源:福建長安網    

林超沒有想到,自己接手執行的案件,會成為全國“碳排放配額執行”第一案。

林超是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在他的印象里,碳排放配額的狀態一直是“大熱大冷”:一面是全國碳市場上線交易,地方碳市場試點建設紅紅火火;另一面則是碳排放配額在法院執行環節的沉寂平靜。

2021年年底,由順昌縣人民法院執行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件成為全國首例碳排放執行案,林超成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下面,就為你揭秘“碳執行”首案的背后,究竟發生了什么樣的故事。

進退兩難,執行僵局怎么破?

“既要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也要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努力將對被執行企業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近日,林超在介紹這起“碳執行”案件時,深有感觸地說道。

這起執行案,涉及到順昌縣當地某化工企業和銀行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化工企業因經營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6000萬元,以地塊不動產作抵押。后企業未能還款,銀行起訴至法院。經調解,企業應償還貸款本金600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若未還款,銀行有權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并優先受償。調解書生效后,企業未履行,銀行申請執行。

順昌法院法官到該化工企業走訪,提供司法服務

“我是2021年3月開始負責這起執行案的,起初看到相關案卷,感覺就是很平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件,并沒有碳排放配額相關的內容。”林超回憶起他剛接手案卷時的感受。而在接下來的執行過程中,順昌法院查封了該企業的抵押財產,并依法進行拍賣、變賣,均因無人競買而流拍。

經調查還發現,該公司因關聯企業聯保債務糾紛而陷入訟累,除順昌法院外,還有多家法院在執。

一邊是申請執行人的步步緊逼,一邊是極易誘發的不穩定因素,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僵局。如何最大限度降低執行強制措施對被執企業的影響?成了擺在執行法官面前的一道難題。

以碳為媒,摸著石頭過河

據悉,涉案企業是順昌縣當地重要的化工企業,案件的抵押物是企業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廠房),而企業在申報的企業財產中,也均是生產設施、土地以及廠房,并未提及碳排放配額。那么,順昌法院為何最終將目光投向碳排放配額?這源于對時事政策的關注。

林超在新聞媒體報道中發現,生態環境部審議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案件中的公司作為化工企業,會不會也有可以進行交易的碳排放配額呢?”林超決定繼續核實企業資產。

再次來到企業,林超發現還真有相關的碳排放配額。原來,近些年這家企業技術改造及節能減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當時企業對碳排放配額認識不多,只覺得碳排放配額是其公司生產經營的基本要求指標,并沒有意識到配額的經濟價值,因此便沒有進行資產上報。”林超表示。

法官研判案情

在企業核定資產后,林超返回法院向相關領導進行匯報,順昌法院立即開會對案件執行進行研究。順昌法院的謹慎可以理解,在此之前,碳排放配額執行在國內并無案例可供參考。

順昌法院經研究認為,碳排放權作為新型財產性權利,具有商品屬性,依法可以作為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盡管企業碳排放配額并非富足,執行部分后與本案應執行標的額6000萬元仍有很大的差距,但法院可以對企業多余的碳排放配額采取執行措施,為碳排放權的執行邁出第一步。

在南平中院的支持和指導下,順昌法院決定采取“碳執行”的策略。法院的決定給林超吃了定心丸。他再次來到企業,詳細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闡明執行法律法規及碳排放配額的可執行性,秉持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與企業進行溝通。

然而,這個兩全其美的執行方案,一開始并未獲得企業的信任。

“碳”索不止,助力企業爬坡過坎

變化在一次次釋明說理中呈現。

“起初,我們一直擔心法院處置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可能影響之后年度碳排放配額的清繳需要,也怕社會對我們留下不重視生態環保的不良印象。”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說,“法院工作人員多次來這了解我們的司法需求,闡明了相關法律法規,深入分析了執行的利害影響,這才打消了我們的顧慮。”

就這樣,順昌法院迎來了“碳執行”的第一次“胎動”。

順昌法院“碳執行”過程示意圖

2021年9月14日,順昌法院作出執行裁定,依法凍結該企業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10000單位(即1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并通知其將碳排放配額掛網至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簡稱海峽交易中心)進行交易。該企業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同年10月20日,順昌法院向海峽交易中心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交易成交款。2022年1月12日,順昌法院將“碳執行”款項扣劃至法院賬戶,用于抵扣執行費。目前,該公司已有5054單位碳排放配額交易成功,成交款97163.7元。

法官依法向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雖然執行成交款數額不大,但該案的成功執行,是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法規的結果,拓寬了執行工作思路,為今后執行企業的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新型財產提供了經驗啟示。”南平中院執行局局長蔡章輝如是說。

企業有需求、司法有意愿,發展正當時、水到渠已成。2021年10月28日,恰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適時指出碳排放權等涉碳權利具有法律屬性。

順昌法院緊緊抓住機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緊研究部署,及時出臺《關于生產企業碳排放配額執行的實施方案》,助力生產企業探索出一條低成本、市場化的綠色減排道路,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出臺《關于生產企業碳排放配額執行的實施方案》

該方案明確,八大重點減排生產企業(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均具有可交易性,屬于可供執行的財產,并就“碳執行”具體內容作出進一步的規范和改進。

敢闖、敢試、敢為人先。順昌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甘代興表示,“順昌法院將在總結這一創新機制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探索‘碳執行’的創新、完善與推廣,讓法治營商環境成色更足、底色更亮,為新時代推動順昌綠色高質量發展超越,率先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關鍵詞: 生產企業 借款合同糾紛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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