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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房屋買賣引發三起糾紛 法官提醒要了解清楚產權情況

時間:2018-10-30 13:31:32    來源:北京晨報    

連環房屋買賣引發三起糾紛 法官提醒要看清產權情況

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連環房屋買賣引出的三個糾紛,其中有出賣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被訴賠償,還有中介公司因未充分履行服務被判退還居間報酬及賠償客戶的損失。

連環買賣因房引糾紛

張先生名下有一套經濟適用房,房本已滿5年,位于6樓,沒有電梯。他想租一套一層的樓房或平房,在向某中介公司咨詢時,店長告訴他,附近一小區正好有一套符合他預期的房子在出售,標價170萬元,張先生的房子可以賣到220萬元,足夠“換房”。

張先生一聽就心動了,可同時心里也犯嘀咕,因為店長介紹的這套房是經濟適用房,辦理產權證后還沒有滿5年,聽說不能買賣。而店長說“沒事”,可以想辦法促成交易。于是,2016年12月,張先生同時與賣給他房的王老太和買他房的李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李女士先將70萬元購房款付給王老太,張先生就其購房繳納了中介費4.25萬元。

后來張先生了解到王老太名下的房屋系經濟適用房,取得產權證后未滿5年,確實不可上市交易,故雙方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王老太將已收取的70萬元購房款退還給李女士。李女士另行支付張先生購房款、辦理網簽、辦妥房屋貸款手續、補交房屋土地收益后,多次預約張先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張先生一直未予辦理。

后李女士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張先生退還全部已付購房款、賠償中介費損失、違約金20萬余元。

三起官司白忙活一場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未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構成違約,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張先生退還已收取的購房款,賠償李女士中介費損失5.5萬元,并另行賠償違約損失8萬元。

在張先生與李女士糾紛訴訟過程中,張先生另行起訴中介公司,要求退還其繳納的中介費4.2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經濟適用房系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5年,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中介機構明知王老太房屋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仍促成買賣雙方合同的簽訂,導致合同無效,無權要求當事人支付報酬,故判決該中介機構退還張先生居間報酬4.25萬元。

在履行了應向李女士承擔的判決義務后,張先生再次將該中介機構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共計14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房屋買賣中的居間人不僅應向交易雙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同時還應對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的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并據實報告的義務,因王老太所有的房屋屬于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導致張先生連環買賣房屋的關系中斷,其因換房目的不能實現而對李女士違約;張先生買賣房屋系通過被告中介公司進行居間,該公司未能將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應風險特別提示告知張先生,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張先生未充分了解相關政策,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酌情判定被告中介公司賠償張先生損失6萬元。

損失不小購房需謹慎

最終,張先生不但沒換成房,還賠償了李女士一大筆錢。雖然法院判決中介公司承擔了部分損失,但張先生自己也掏了近7萬余元;而李女士的購房目的同樣沒有實現,浪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開展網簽、貸款等事項;王老太也沒賣成房;中介機構當初促成了兩單交易,最終除了需全部退還兩筆中介費外,還需支出一定的賠償金。

對此,法官提醒說,出售及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因國家政策對房屋上市交易條件的限制,在看房及簽約之時,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產權情況,不做違反國家法律的交易,選擇社會信譽高、提供中介服務有保障的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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