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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10余年的房子突然被法院執行查封,房子應該歸誰?

時間:2022-03-30 16:58:34    來源:甘肅政法網    

十多年前

張某購買了一套二手房

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了房款

很快住了進去

直到今年1月份的一天

…幾名執行法官突然來到張某家

住了十多年的房子突然被法院執行查封

房子應該歸誰呢?

案件回顧

2010年

張某從王某手中購買了一套二手房

并簽訂了購房合同

也很快住了進去

直到今年1月份

執行法官突然來到張某家

說這套房屋因為債務糾紛要被執行查封

原來該房屋還在王某名下登記

王某與別人產生債務糾紛

王某成了被告輸了官司成了被執行人

所以法官就來到張某家中執行查封

但是張某認為自己已經和王某簽訂了購房合同

而且也支付了相應的房款

所以拒絕騰出房子

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

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需要符合四個條件才能夠排除執行: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本案中張某的房屋沒有過戶是為了規避稅費及享受相關拆遷補償政策,即涉案房產屬于張某因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張某對此存在過錯,故其對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

法官心語

我們發現房屋買賣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了這個房屋買賣合同以后,往往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不及時去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那么原房主因為涉訴被執行的時候,這套房產會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這種情況越來越多,那么由此而引發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辦理的不動產交易的過程當中,一定要依法簽訂合同,及時繳納稅費,并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尤其是購買財產的一方當事人,一定要積極主動的向原房產或者是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提出辦理過戶的申請,并保存相關的證據,以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人民法院 購房合同 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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