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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西電東送重點項目接續發光 青海法院審理華鑫水電破產重整案紀實

時間:2022-03-31 20:12:36    來源:青海高院微信公號    

2021年6月24日,國家重點能源建設項目瑪爾擋水電站全面復工建設,標志著青海華鑫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取得成功。

破產重整期間,青海法院高效履行破產審判職責,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和管理人溝通協調,依法穩妥推進破產重整司法程序,有力推動重大風險化解,取得了寶貴經驗。

收案·審查

青海華鑫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公司)于2007年3月6日經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設立,原股東為北京鑫恒集團有限公司、青海黃河水電再生鋁有限公司。

華鑫公司承建的黃河瑪爾擋水電站,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縣和果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交界處的黃河干流,是國家“十二五”規劃建設的重點水電項目,裝機容量220萬千瓦,總庫容16.22億立方米,是實現西電東送的重要節點工程。該項目于2010年10月開始前期工程的建設施工,先后完成導流洞、上下游圍堰等施工內容,后期由于華鑫公司資金鏈斷裂,建設資金不能按期足額到位,導致瑪爾擋水電站停工。

國家重點項目難以落地,前期重大資金投入面臨高額虧損。移民安置陷入停滯,人民群眾財產權益亟待保護,同時,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

對此,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關注,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但經過諸多努力,通過庭外重組的方式引入投資人終告失敗,最終以破產重整的方式推動瑪爾擋水電站復工建設。

2020年6月15日,青海省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華鑫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為由,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同時,華鑫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亦主動提交破產重整申請。收到申請后,辦案法院快速反應開展審查,根據華鑫公司提交的財務報告載明的內容,公司資產主要為在建工程,該部分資產變現能力差,應收賬款收回風險大,股權投資處置變現難度較大。且華鑫公司對外擔保債務數額巨大,涉及大量訴訟案件,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符合破產案件的受理條件。西寧中院于2020年6月24日裁定受理對華鑫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并指定北京市中盈(西寧)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

防汛·重整

華鑫公司破產重整案受理之初,瑪爾擋水電站即面臨10年一遇的黃河汛情,防汛度汛任務極為緊迫。辦案法院從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之日起,即把防汛度汛任務與破產重整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在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中明確將制訂防汛方案、做好水電站項目防汛工作作為管理人重要職責之一。

由于管理人團隊本身不具備水電站管理相關專業經驗,根據青海省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瑪爾擋水電站防汛工作部署的要求,辦案法院創新工作方法,及時啟動了防汛工程第三方的優選和委托工作,在省能源局的大力支持下,最終確定由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所屬的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展防汛工作,并將防汛工程費用列為破產企業共益債務,從破產財產中清償。

為確保防汛度汛工作萬無一失,辦案法官到海拔3200米以上的項目所在地查看汛情,召開現場交接會議,研究加固方案。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進場后,及時加固了圍堰、導流洞等設施,確保了基礎設施的穩固和下游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完成了華鑫公司自成立以來最為嚴峻的防汛任務。同時,辦案法院向全體債權人作出了詳盡細致的說明,破產重整計劃草案中將防汛工程費用列為共益債務后,全體債權人均未提出異議。

為防止破產衍生訴訟影響破產程序的推進,人民法院對衍生的訴訟,根據案件難易程度和審理周期長短等情況,分類施策,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同時,有效縮短辦案周期——

審計評估中發現華鑫公司通過非正常交易行為將巨額資金轉入到關聯公司賬戶,相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為確保破產財產的完整性,法院根據管理人申請,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同時督促管理人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刑民并行,清產核資工作穩步推進;

對破產財產追回成本高,債務人清償能力弱或喪失清償能力的案件,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由管理人提交債權人會議決定是否放棄追索權利,以減少破產重整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對破產債權確認等債務關系明晰的案件,組織專門審判力量,快審快結,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確保破產重整計劃順利通過;

對因鑒定、審計等原因,審理周期較長的案件,指導管理人預留分配額,根據相關訴訟案件審理結果進行二次分配。

協作·新生

為了確保重整計劃順利通過,并能得到有效執行,真正達到提質增效、挽救困境企業的目的,辦案法院加強與管理人、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提出具體意見建議。

青海省市兩級法院研究、審查重整計劃草案時,不僅關注債權調整和股權調整的內容,審查是否平等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還重點審核重整經營方案是否具體,是否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及未來是否能夠恢復盈利能力,引導管理人深入分析債務人陷入困境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制定改善生產經營的方案。

在青海省市兩級法院的參與指導下,重整計劃草案中約定了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和執行完成后的經營模式,分階段落實經營方案的具體要求,特別是對影響企業持續發展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重整計劃草案中規定:“十四五”期間,戰略投資人將繼續加大在青海省投資力度,打造瑪爾擋“水光風一體化”綜合能源基地,大力發展光伏、風電、氫能等清潔能源,努力實現清潔能源裝機規模新增1000萬千瓦以上,使破產重整企業獲得新生。

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時,各表決組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職工安置、維穩風險管控和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等工作,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牽頭處理或者協調解決。重整過程中,辦案法院積極與政府相關部門協調,依法穩妥高效處置破產重整中衍生的行政事務和社會問題。

華鑫公司庭外重組失敗后,青海省政府和辦案法院與主要債權人及債務人多次協商,對以破產重整方式推動國家重點項目復工建設達成共識。經協商,債務人主動提出破產重整申請,并提交公司財務賬冊,積極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工作。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辦案法院加強與發改、規劃、水利等政府部門溝通協調,指導管理人擬定《破產重整戰略投資人評選方案》,最終優選出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華鑫公司的戰略投資人,該公司出資62.87億元進行重整,高出其他戰略投資人報價20億元。

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青海省市兩級法院積極主動向政府通報可能影響重整計劃草案通過的難點和堵點問題,請政府出面做好協調工作,并積極與金融機構等主要債權人溝通交流,努力取得主要債權人的理解和支持。

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后,與省工商局進行溝通,并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撤銷和解除了原股權上設定的質押擔保和保全措施,協調發改委、管理人、戰略投資人和債務人辦理交接手續,確保重整計劃草案順利執行。在“府院聯動”模式下,法院主導司法程序的推進,政府主導維穩風險管控和行政事務協調,有效提高了破產管理人工作效率,在依法平衡各方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同時,拯救危困企業重新立足于市場,保障了國家重點能源項目復工建設。

2021年4月22日,西寧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終止華鑫公司重整程序。

重整計劃批準3個月后,管理人向86家債權人償付資金4,706,522,291.63元,占第一階段償債總額的96.93%。重整計劃有效執行,普通債權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清償比例達43.49%。

2021年6月24日,瑪爾擋水電站建設全面復工復產,首臺機組有望于2024年3月31日發電。

通過此次破產重整,破產企業得到全面救治,職工勞動關系繼續存續,職工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黃河上游防汛工作得到加強,債權人利益獲得最大化清償,國家重點能源建設項目全面復工建設,實現了社會效果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戰略投資人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還將依托瑪爾擋水電站的地理優勢,加大在青海省的投資力度,建設瑪爾擋“水光風一體化”綜合能源基地,積極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

關鍵詞: 破產重整 華鑫公司 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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