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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央行發文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ATM轉賬可實時到賬

時間:2019-03-28 22:06:53    來源:人民網    

日前,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基于通過ATM機具誘騙詐騙數量已經很少、相關機具也已基本完成升級改造等情況,《通知》適當調整政策,符合相關條件的ATM轉賬,將可以不再執行轉賬24小時后到賬的規定。

該負責人認為,大量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反映出,當前不法分子轉移詐騙資金使用的賬戶有從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特別是單位支付賬戶轉移的趨勢。而部分非銀行支付機構也存在單位支付賬戶實名審核不到位、使用不規范等問題,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為此,《通知》從三方面進一步加強單位支付賬戶管理。一是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嚴格審核單位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開戶申請人與開戶證明文件所屬人的一致性,并向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核實開戶意愿,留存相關工作記錄。支付機構可采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向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核實開戶意愿,具體方式由支付機構根據客戶風險評級選擇。二是要求支付機構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存量單位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核實工作。三是要求支付機構根據單位客戶風險評級,合理設置并動態調整同一單位所有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總限額。對同一單位所有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總金額進行限制。”該負責人稱。

央行表示,目前,一些單位和個人仍不了解非法買賣、出租、出借賬戶法律責任及其危害性,違規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牟利。利用買賣的賬戶轉移詐騙資金成為當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的突出問題。

為使社會公眾清楚認識非法買賣、出租、出借賬戶的法律責任,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通知》要求:一是建立合法開立和使用賬戶承諾機制。銀行和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賬戶時,應當在開戶申請書、服務協議或開戶申請信息填寫界面醒目告知客戶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并載明以下語句:“本人(單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出租、出借、出售、購買賬戶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承諾依法依規開立和使用本人(單位)賬戶”,由客戶確認。

二是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懲戒力度。2016年9月印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261號文)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對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組織購買、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為進一步加大對買賣賬戶等違規行為懲戒力度,提高違規成本,對違規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通知》將懲戒措施調整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央行指出,261號文規定,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個人通過自助柜員機轉賬(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自助設備,下同)的,發卡行在受理24小時后辦理資金轉賬。該文件出臺時,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誘騙下,通過自助柜員機具向詐騙賬戶轉賬,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不法分子引導在自助柜員機具的英文界面中進行轉賬操作。

“針對這一情況,為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挽回資金爭取時間,261號文采取了個人自助柜員機具轉賬資金在24小時后到賬的臨時性措施。該規定有效阻斷了不法分子誘騙受害人通過自助柜員機具將資金轉入詐騙賬戶的犯罪行為。與此同時,該措施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客戶正常使用自助柜員機轉賬的客戶體驗。”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

目前,不法分子轉移詐騙資金的渠道發生了很大變化,通過自助柜員機具誘騙詐騙數量已很少。同時,銀行自助柜員機具均已基本完成改造,在辦理轉賬業務中增加了漢語語音提示,通過文字、標識、彈窗等設置了防詐騙提醒,非漢語提示界面能對資金轉出等核心關鍵字段提供漢語提示,防詐騙功能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下,許多銀行呼吁適當調整自助柜員機具轉賬管理政策,以滿足正常客戶實時轉賬需求。在兼顧安全性與便捷性的基礎上,經商公安部門,《通知》對自助柜員機轉賬管理政策作了適當調整,即通過自助柜員機具為個人辦理業務時,可在轉賬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以中文顯示收款人姓名、賬號和轉賬金額等信息(姓名應當脫敏處理),并以中文明確提示該業務實時到賬,由客戶確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執行自助柜員機具轉賬24小時后到賬的規定。

談及《通知》針對特約商戶與受理終端的管理措施,央行表示,許多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存在特約商戶資質審核不嚴、注冊信息不真實,機具安裝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符等問題,部分機具甚至被移機境外使用,為不法分子利用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可乘之機,也增加公安機關的辦案難度。

對此,《通知》規范了特約商戶與受理終端管理要求:

一是嚴格特約商戶審核。要求收單機構嚴格按規定審核特約商戶申請資料,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僅憑特約商戶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為其提供收單服務。同時,通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或銀行卡清算機構的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其簽約、更換收單機構情況和黑名單信息。對于同一特約商戶頻繁更換收單機構等異常情形的,謹慎將其拓展為特約商戶。對于黑名單中的單位以及相關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單位,不得將其拓展為特約商戶;已經拓展為特約商戶的,自其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10日內予以清退。

二是嚴格受理終端管理。要求收單機構為特約商戶安裝可移動的銀行卡、條碼支付受理終端(以下簡稱移動受理終端)時,結合商戶經營地址限定受理終端的使用地域范圍。對移動受理終端所處位置持續開展實時監測,并逐筆記錄交易位置信息,對于無法監測位置或與商戶經營地址不符的交易,暫停辦理資金結算并立即核實;確認存在移機等違規行為的,停止收單服務并收回受理機具。對于連續3個月內未發生交易的受理終端或收款碼,要求收單機構重新核實特約商戶身份,對無法核實的停止為其提供收款服務。對于連續12個月內未發生交易的受理終端或收款碼,停止提供收款服務。

三是強化收單業務風險監測。要求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持續監測和分析交易金額、筆數、類型、時間、頻率和收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監測模型。發現異常情形的,對特約商戶采取延遲資金結算、設置收款限額、暫停銀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終端(關閉網絡支付接口)等措施;發現涉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是健全特約商戶分類巡檢機制。對于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要求收單機構每年獨立開展至少一次現場巡檢;對于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要求定期采集其經營影像或照片、開展受理終端定位監測;對于網絡特約商戶,要求定期登錄其經營網頁查看經營內容、開展網絡支付接口技術監測和大數據分析。同時,要求2019年6月底前對存量特約商戶開展一次全面巡檢。(記者羅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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