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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建大商場學校 交通影響評價沒通過不得核發規劃許可

時間:2021-02-27 13:00:10    來源:淄博晚報    

一個城市綜合體或者學校建成后才發現不僅車位不夠,而且引起周圍道路交通擁堵,“亡羊補牢”治標不治本。如何解決這個難題?昨天,記者從《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發布實施新聞通氣會上獲悉,3月1日起,淄博市正式實施《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今后建設項目規劃階段要進行交通需求分析,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未經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辦法》的實施對緩解城市擁堵問題,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助推城市能級品質提升必將發揮很好的促進作用,也是淄博市城市建設與交通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根治交通難題

淄博市為交通影響評價“立法”

2月25日,在市發改委、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市人防辦、市城管局、市規劃設計院等單位和部門參加的《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發布實施新聞通氣會上,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發布了《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實施情況。

據悉,“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是指以減小建設項目對周邊交通運行的不利影響,保證路網服務水維持在合理區間,保障建設項目內外交通系統的正常運行與銜接,緩解建設項目產生的交通量對周邊道路造成的壓力為目標,以建設工程出入口及間距、總面布置、內外交通組織、靜態交通組織等為影響因子,對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對交通運行的影響程度進行定定量評價,并提出相應改善措施而開展的綜合評價活動。

為促進城市規劃建設與交通協調發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與空間資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已于2021年1月15日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月25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據悉,年來,淄博市有部分建設項目開展了交通影響評價,降低了建設項目對城市交通的不利影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淄博市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缺乏具備可操作的制度規范,部門職責不夠清晰,仍有大量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在未實施交通影響評價的情況下投入建設,造成城市諸多交通問題且難以根治。

關于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及《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均有明確規定,但在評價內容上過于籠統,實際操作不強。為落實法律法規和淄博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淄博市實際,制定出臺《辦法》進一步規范淄博市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學校醫院商場選址階段

就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需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選址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一)規模達到報建階段啟動閾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設項目;(二)客貨運場站、交通樞紐、大型公共停車場等重要的交通類項目;(三)單獨報建的學校、醫院、綜合商業項目;(四)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在選址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選址階段已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在評價年限內報建的,報建階段無需再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進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一)計容建筑面積超過2萬方米的商業、服務、辦公類項目;(二)張店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范圍內計容建設面積超過5萬方米的住宅類項目;其他區縣范圍內計容建筑面積超過8萬方米的住宅類項目。(三)需新增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大于200個的影劇院、文化場館、會展場館、體育場館、園林與廣場等場館和園林類建設項目,以及新增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大于200個的社區醫院、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等醫療類建設項目;(四)單獨報建的高等院校、中專、成教學校、中學、小學、幼兒園等學校類建設項目;(五)客運場站、貨運場站、停車設施等交通生成量較大的交通類建設項目;(六)需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圍內或者城市快速路兩側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七)其他對交通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辦法》的制定出臺,充分體現了淄博市委、市政府對城市規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分析、評價及有關管理活動的高度重視。《辦法》的實施,可以有效減少因土地開發和新建、改擴建項目給城市交通帶來的不利影響,對緩解城市擁堵問題,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助推城市能級品質提升必將發揮很好的促進作用,也是淄博市城市建設與交通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辦法》共6章23條,分為總則、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評審、從業單位管理、財政保障和附則。根據《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法》第四條明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財政、發改、住建、交通運輸、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辦法》第六條明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和修改控制詳細規劃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進行交通需求分析,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控制詳細規劃的局部地塊調整,對用地質或容積率調整較大的,應加強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依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淄博市實際,第七條、第八條明確了交通影響評價的啟動閾值,第九條明確達到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核發規劃條件時應注明該項目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第十三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同時,規定了第三方評審機構的有關資質要求。

交通影響評價沒通過

不得核發規劃許可

明確了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評審流程。建設單位完成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評審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建設單位評審申請后,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評審。評審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委托和評審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評審,評審結束后評審機構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向建設單位出具交通影響評價意見。

明確了交通影響評價的效力。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和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并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未經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的要求開展項目建設。《辦法》還明確了對從業單位的監管要求和財政保障要求。(全媒體記者馮艷輝 通訊員白繼農 唐興忠)

關鍵詞: 淄博 大商場學校 交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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