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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青島綠島大藥房被處罰

時間:2018-09-06 10:47:04    來源:信網    

近日,信網(0532-80889431)了解到,青島綠島大藥房有限公司因存在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行為,被青島市市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罰。信網曾就此事致電該公司進行了解,但是對方未作出回應。

根據相關信息,信網獲悉,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青島綠島大藥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發現13種過期藥品,貨值金額共計485.42元。上述藥品未放置在不合格區內,構成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并且,因為該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向市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購銷記錄,構成經營藥品未建立購銷記錄的行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食藥監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調查后,確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三)超過有效期的”的規定,構成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行為。

綠島大藥房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食藥監提交購銷記錄,構成經營藥品未建立購銷記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中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7月16日,市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綠島大藥房有限公司銷售的過期藥品。

信網通過查詢了解到,青島綠島大藥房有限公司位于青島市市南區紅島路51號,是2001年1月19日在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的。9月4日下午,信網通過電話聯系到了青島綠島大藥房有限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但是對方稱現在相關領導均不在店內,無法回復。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關鍵詞: 綠島 藥房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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