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綜合 > 即時 > 正文

紹興銀行嵊州支行業務過程“做回報” 吃銀監兩罰單

時間:2018-11-20 16:26:37    來源:中國經濟網    

據銀保監會今日發布的中國銀監會紹興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紹銀監罰決字〔2018〕20號、21號)顯示,紹興銀行嵊州支行在業務過程中存在“做回報”違法違規行為。中國銀監會紹興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7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

顧曉光對業務過程中存在“做回報”負有直接責任。中國銀監會紹興監管分局對其警告。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

相關新聞

凡本網注明“XXX(非中國微山網)提供”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其真實性負責。

特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