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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保險天津存在客戶信息虛假 被罰13萬元

時間:2018-12-11 11:56:23    來源:中國經濟網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10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銀保監籌〔2018〕167號)顯示,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都邦產險天分)存在客戶信息虛假的違法行為,被天津銀保監局籌備組罰款13萬元。此外,周澤彪、孫斌斌、杜薇共三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經查,都邦產險天分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都邦產險天分2016年存在客戶信息虛假,涉及保單24 件,涉及保費80909.08元。時任臨時負責人周澤彪、時任臨時負責人孫斌斌、時任車險部副經理(主持工作)杜薇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天津銀保監局籌備組作出如下處罰:都邦產險天分“客戶信息虛假”問題,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決定對都邦產險天分處罰款13萬元;根據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時任臨時負責人周澤彪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對時任臨時負責人孫斌斌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對時任車險部副經理(主持工作)杜薇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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