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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焦作中心支公司被罰20萬元 當事人被罰4萬元!

時間:2019-02-28 14:46:49    來源:中華網河南    

2月28日從中國銀監會網站獲悉,2019年1月10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豫銀保監保罰決字〔2018〕84號)顯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編制、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行為。時任幸福人壽焦作中支總經理助理閆小冰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決定對幸福人壽焦作中支責令改正,處20萬元罰款;對時任幸福人壽焦作中支總經理助理閆小冰警告,處4萬元罰款。

幸福人壽焦作中心支公司被罰20萬元  當事人被罰4萬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幸福人壽焦作中支存在編制、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行為。時任幸福人壽焦作中支總經理助理閆小冰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幸福人壽焦作中支存在編制、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行為。時任幸福人壽焦作中支總經理助理閆小冰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版,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幸福人壽焦作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依法向幸福人壽焦作中支等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幸福人壽焦作中支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處罰決定同時告知,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王靜靜)

關鍵詞: 幸福人壽 焦作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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