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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山東公司3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防員工違法違規存漏

時間:2020-09-15 15:20:48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網站于9月10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8號)顯示,經查,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山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能有效防范員工違法違規風險。二是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進行考核時,未嚴格落實合規性專項考核占績效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的要求。三是下屬的平度人民路營業部存在部分客戶開戶資料缺失,客戶信息填寫不完整、不準確的情況。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山東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認真整改,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2020年10月20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此外,自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1年內,每3個月對全部分支機構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于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信證券山東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2日,注冊資本24.94億人民幣,姜曉林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該公司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600030.SH/06030.HK)全資子公司。

中信證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注冊資本129.27億元,張佑君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20年6月30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2.77億股,持股比例17.62%,中國中信有限公司為第二大股東,持股20.00億股,持股比例15.47%。

中信證券2019年年報顯示,截至報告期末,中信證券山東公司總資產人民幣197.74億元,凈資產人民幣64.33億元;2019年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13.19億元,利潤總額人民幣5.24億元,凈利潤人民幣3.92億元;擁有證券分支機構70家,員工2575人(含經紀人、派遣員工)。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合規部門及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由合規負責人考核。對兼職合規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時,合規負責人所占權重應當超過50%。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合規負責人、合規部門及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門評價、以業務部門的經營業績為依據等不利于合規獨立性的考核方式。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對合規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時,應當就其履行職責情況及考核意見書面征求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的意見,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建議董事會調整考核結果。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的考核應當包括合規負責人對其合規管理有效性、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合規性的專項考核內容。合規性專項考核占總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協會的規定。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第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在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進行考核時,應當要求合規總監出具書面合規性專項考核意見,合規性專項考核占績效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對于重大合規事項,可制定一票否決制度。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應制定標準化的開戶文本格式,制定統一的開戶程序,要求所屬證券營業部按照程序認真審核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關注客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監管措的決定

〔2020〕8號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能有效防范員工違法違規風險。二是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下屬各單位進行考核時,未嚴格落實合規性專項考核占績效考核結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的要求。三是下屬的平度人民路營業部存在部分客戶開戶資料缺失,客戶信息填寫不完整、不準確的情況。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整改,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自本監管措施下發之日起1年內,每3個月對全部分支機構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于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0年9月9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關鍵詞: 中信證券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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