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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合肥包河支行違規吸收存款 遭銀監局處罰

時間:2018-10-09 09:48:2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銀監會安徽銀監局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皖銀監罰決字〔2018〕12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違規吸收存款,依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項,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安徽銀監局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罰款25萬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項規定:強化合規經營。商業銀行應進一步規范吸收存款行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違規吸收和虛假增加存款:

(一)違規返利吸存。通過返還現金或有價證券、贈送實物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過第三方中介吸存。通過個人或機構等第三方資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遲支付吸存。通過設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關閉網上銀行、壓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貸轉存吸存。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貸款資金轉為存款;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向“空戶”虛假放貸、虛假增存。

(五)以貸開票吸存。將貸款資金作為保證金循環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并貼現,虛增存貸款。

(六)通過理財產品倒存。理財產品期限結構設計不合理,發行和到期時間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關鍵時點將理財資金轉為存款。

(七)通過同業業務倒存。將同業存款納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將財務公司等同業存放資金于月末、季末等關鍵時點臨時調作一般對公存款,虛假增加存款。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五項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督促并指導銀行落實有關要求,發現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及時采取監管措施。

(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對存款偏離度不達標銀行,區分情節采取有關措施。對自然年內月末存款偏離度首次超過4%的銀行給予風險提示。對自然年內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4%兩次(含)以上的銀行,自下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采取暫停部分準入事項等監管措施,并且作為其年度監管評級參考因素。對自然年內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5%兩次(含)以上的銀行,自下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采取暫停或限制其部分業務等監管措施;并要求其自下月起連續3個月以上提高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基數為本月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幅度為月末存款偏離度超出5%的部分。90天以上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項存款*100%。

(三)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密切跟蹤、及時通報和糾正存款異動較大的銀行。要求存款偏離度超過要求或存款管理不規范的銀行制定詳盡的整改計劃,明確具體的整改措施和時間表,嚴格落實整改方案和責任。

(四)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督促并指導商業銀行將存款偏離度作為扣分項納入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區分嚴重程度相應扣減績效考核評價得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鍵詞: 包河 中國銀行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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