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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業期貨客戶保證金穿倉員工墊資 多重違規證監處罰

時間:2018-10-26 15:12:06    來源:中國經濟網    
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監管措施公告稱,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在客戶保證金出現穿倉時,未得到客戶明確同意,公司員工主動為客戶墊資,以手工入金方式向該客戶期貨賬戶存入保證金,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后為歸還員工代墊款,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又以手工出金方式從該客戶期貨賬戶取出保證金,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客戶應當向期貨公司登記以本人名義開立的用于存取期貨保證金的結算賬戶。期貨公司和客戶應當通過備案的期貨保證金賬戶和登記的期貨結算賬戶轉賬存取保證金。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客戶的保證金和委托資產屬于客戶資產,歸客戶所有。客戶資產應當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資產。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資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全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于對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客戶保證金出現穿倉時,未得到客戶明確同意,公司員工主動為客戶墊資,以手工入金方式向該客戶期貨賬戶存入保證金,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后為歸還員工代墊款,公司又以手工出金方式從該客戶期貨賬戶取出保證金,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以此為戒,切實整改,建立健全相關審批流程,強化內控制度的執行,并對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責任追究,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你公司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對你公司的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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