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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師|業主反悔不賣有按揭的房子,法院能否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時間:2022-04-13 10:57:51    來源:騰訊網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9日,雷某(賣方)與陳某(買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間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買方陳某購買賣方雷某名下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區某小區203室,買賣雙方同意成交價為200萬元,交易稅費由買方負責,若買賣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辦理有關手續、支付房款或交付房屋的,逾期違約方每日按總房款0.05%的標準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5天仍未履行的,則屬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樓價10%的違約金;買賣雙方另行在備注欄里約定:買方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簽訂合同當天支付5萬元作為定金;簽署本協議后7日內賣方向貸款銀行申請提前還款,買方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部分樓款55萬元用于代賣方進行提前還款;剩余140萬元于過戶遞件當天支付。

賣方雷某簽訂合同前以案涉房屋為抵押,在銀行抵押貸款60萬元,簽訂合同時,抵押貸款尚未還清,房屋仍存在抵押登記。簽訂合同當天,陳某以現金形式向雷某支付了5萬元定金。

2017年1月初,陳某要求雷某提供賬號,由于此時太原市城區房價處于快速上漲的形勢,因此,雷某早就不想繼續交易了,便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銀行還款賬號。雙方經過多次溝通未果,導致陳某未在2017年1月31日前向雷某支付55萬元。

2017 年2 月 26 日,雷某竟以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主張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即便有效、陳某未按時付款,構成違約,該合同也應當被解除。因此,雷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接到法院的起訴材料后,陳某亦向法院提起反訴,表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代雷某提前償還銀行貸款,在辦理完涂銷抵押手續后,要求雷某將房屋過戶至陳某名下,同時還要求雷某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訴訟過程中,法院將貸款銀行追加為第三人,貸款銀行表示,只要還清銀行貸款,其愿意配合辦理涂銷抵押手續。

爭議焦點

1.合同的簽訂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是否無效?

2.案涉房屋仍存在抵押權的情況下,陳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交易房屋存在抵押權,在抵押權被涂銷前是無法完成過戶手續的,但買方愿意出資償還銀行貸款并涂銷抵押,消除了過戶交易的障礙,亦能實現合同目的,而賣方雷某拒絕提供收款賬戶信息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由買方陳菜出資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配合辦理涂銷抵押手續,在完成涂銷抵押手續后,賣方雷某配合辦理過戶交易手續、賣方雷某需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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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房屋買賣合同 銀行貸款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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