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檢察機關
社會治理典型案例
目錄
1.某短視頻平臺網絡保護管理漏洞監督案
2.成某恒等四人破壞交通設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危險駕駛案
3.陜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袁某、張某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
4.金某音、金某東販賣、運輸毒品案
5.李某黨危險作業案
案例一:某短視頻平臺網絡保護管理漏洞監督案
【基本案情】
武某(17周歲)、張某(16周歲,某職業技術學校學生)、馬某(16周歲)等人通過某知名短視頻平臺學會利用摩托車車鎖下電源線對接點火,進而竊取摩托車的手段,后于2021年1月經商議,到西安市新城區某小區利用上述手段盜竊摩托車兩輛(價值人民幣17646元)。被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根據案發現場監控錄像鎖定并抓獲三名犯罪嫌疑人。
2021年3月23日,公安機關以武某等三人涉嫌盜竊罪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武某等三人案發時系未成年人,案發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家屬向被害人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具有悔罪表現,決定對三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融合式監督。訊問發現,張某等幾名未成年人系因受網絡不良信息的影響進而犯罪,幾人通過某知名短視頻平臺APP學會將摩托車車鎖下電源線對接打火,后竊取摩托車。檢察機關委托專業機構對武等人進行心理測評、社會調查,發現三人法治意識淡漠,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不足;在瀏覽網絡信息時不能正確區分信息好壞,存在盲目模仿的情況;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管教不當。根據其各自情況,檢察機關委托司法社工制定個性化幫教方案并展開幫教。根據三人供述稱其在某短視頻平臺習得犯罪手段的情況,檢察機關主動督促互聯網短視頻平臺加強對視頻內容的審核把關,及時消除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方面存在的隱患。
(二)收集固定證據。圍繞涉案手機APP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在該APP程序中搜索關鍵詞“摩托車鑰匙丟了怎么開鎖”,發現多個賬號發布的利用摩托車車鎖下電源線對接點火方式開鎖的教學視頻,播放量高達116萬。二是核實該APP“青少年模式”功能,發現該平臺雖有“青少年模式”,但“青少年模式”下仍可觀看上述教學視頻,觀看視頻內容和普通模式沒有差異。檢察機關通過技術手段,依法對上述視頻進行收集、提取,并對電子數據取證過程同步錄像。
(三)異地檢察協作。因運營涉案手機APP的公司住所地位于外省,辦案檢察機關經征求該公司住所地檢察機關意見,后向運營該APP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檢察建議,指出該公司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網絡平臺監督管理義務,所設立的短視頻平臺在視頻內容審核把關、“青少年模式”內容建設和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方面存在隱患,建議其加強對短視頻內容把關,建立審核、發現、預警機制;完善“青少年模式”內容管理功能,視頻內容予以分級處置,過濾不適宜未成年人觀看的視頻;強化責任意識和企業擔當,在推薦頁增設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模塊,發揮平臺宣傳作用,凈化網絡環境。檢察建議得到該公司高度重視和積極回應。
【典型意義】
維護《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法》正確實施,落實“一號檢察建議”精神維護青少年生活空間安全,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關注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習得來源,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相關互聯網平臺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等法律義務,廣泛凝聚創造安全、有序、清朗的青少年網絡環境的合力。互聯網平臺運營公司具有住所地與APP影響地普遍分離,對異地互聯網平臺運營公司提出檢察建議時,應當征求被建議單位所在地檢察機關意見,通過檢察協作實現異地監督。
案例二:成某恒等四人破壞交通設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危險駕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9日至11日,成某恒與張某平利用凌晨0時至2、3時許夜深人靜的時間段,先后三次駕駛借來的一輛白色廣汽傳祺套牌車,來到西安市西咸新區秦漢新城朝陽四路、上林北路高架橋下秦漢新城渭城市場監督管理所門口處道路東西兩側、西咸新區秦漢新城灃涇大道十字加油站北段、甲醇廠門前道路東西兩側、上林北路高架橋底道路東西兩側路段,由張某平負責望風,成某恒負責盜竊雨水下水井箅,得手后二人駕車離開現場。隨后成某恒三次駕車將盜得的雨水下水井箅賣給咸陽市秦都區茂陵街道南北路涵洞南側經營廢品收購點的李某臣,李某臣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予以收購,又分三次將收購的雨水下水井箅加價出售給咸陽市秦都區咸興路金誠利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的馮某偉。成某恒、張某平三次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雨水下水井箅,共計32塊,給人民群眾出行安全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本案由西安市西咸新區公安局秦漢新城分局立案偵查。在審查逮捕階段,針對被盜井箅是否屬于交通設施等問題,檢察機關在批捕的同時提出繼續偵查意見,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完善了證據體系。2020年12月9日秦漢新城分局以成某恒、張某平、李某臣、馮某偉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危險駕駛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1月12日,檢察機關對成某恒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危險駕駛罪,對張某平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對李某臣、馮某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2月23日,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成某恒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成某恒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張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李某臣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馮某偉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的刑罰。被告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針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監管盲區和制度漏洞,檢察機關走訪相關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部門并制發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制定城市排水設施窨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行動方案,建立“四責任一清單”工作清單,并與檢察機關聯合開展窨井蓋專項檢查、建立涉窨井蓋案件聯合辦案機制,共同推動城市基礎設施安全建設,保障人民群眾生活、出行安全。
【典型意義】
根據“四號檢察建議”和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精神,盜竊井蓋不再是簡單的盜竊行為,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捕訴一體優勢,注重捕后引導偵查和跟蹤監督工作,嚴格把握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及時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完善證據。以捕后引導代替案件退查,為案件起訴、審判奠定扎實的證據基礎。堅持人民立場,注重個案辦理與溯源治理同步推進,主動作為,通過能動履職踐行“四號檢察建議”,持續有效推動井蓋問題治理,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三:陜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袁某、張某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3日,馬某與袁某、張某簽訂《房屋聯建合同》,約定由袁某、張某提供所獲得使用權的鎮安縣某地兩宗國有土地,由馬某出資并負責相關房屋建設,聯建的房屋分別歸袁某、張某及馬某所有,馬某根據需要分戶辦理房產證。后袁某、張某以個人名義辦理了建房審批相關手續。房屋建成后,2012年12月18日,袁某在房管部門辦理房權證,取得鎮安縣一處房屋所有權。2013年12月1日,陜西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地產公司)對袁某、張某提起訴訟,提交了該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委托合同書和授權委托書、房屋聯建合同等證據,用以證明該公司授權馬某代表公司與袁某、張某簽訂房屋聯建合同等房地產開發事宜,請求判令袁某、張某按照合同約定立即交付房屋36套,限期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某縣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并出具調解書,確認:袁某、張某將位于鎮安縣迎賓路湖畔雅居36套房屋所有權抵償給某房地產公司,協助該公司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后因袁某和馬某發生其他民事糾紛,該調解協議內容未得到實際執行。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線索發現2020年,檢察機關在接待來訪群眾時發現,雙方當事人在本案調解過程中無實質性對抗,可能涉及虛假調解,遂將線索移交相關檢察機關辦理。
調查核實經調查,檢察機關發現某房地產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日,法定代表人為馬某甲,系馬某之子。本案中該公司為馬某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日期為2010年3月8日,馬某與袁某、張某的《房屋聯建合同》簽訂在2010年5月3日,兩份文件日期均在公司成立前。袁某、張某在檢察機關調查時陳述,由于馬某、袁某、張某三人均無建房資質,訴訟目的在于通過法院訴訟行為將無法辦理分戶產權證書的房產轉移至某房地產公司名下,為其下一步辦理分戶產權證書提供便利。
監督意見2020年12月28日,檢察機關向某縣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檢察機關認為,某房地產公司與袁某、張某雙方實際沒有房屋聯建法律關系,為規避房屋登記等行政管理相關規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行為屬于虛假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監督結果2021年3月11日,某縣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裁定再審本案。2021年9月3日,該院經再審作出民事裁定書,認定原案屬于虛假訴訟,裁定撤銷原民事調解書,駁回某房地產公司的起訴,并決定對某房地產公司法人馬某甲罰款10000元,對馬某罰款8000元,對袁某罰款5000元,對張某罰款8000元。
【典型意義】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袁某等人為規避房屋登記管理規定,與某房地產公司惡意串通,偽造證據、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騙取民事調解書。雙方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破壞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社會誠信。檢察機關依法受理群眾控告舉報,全面調查核實后查實了雙方虛假訴訟行為,提出監督意見。法院再審撤銷原審調解書,并對相關訴訟參與人處以罰款。通過檢察監督辦案,貫徹落實最高檢五號檢察建議,切實發揮了虛假訴訟監督職能作用。對于全社會共同關注、懲戒虛假訴訟,凈化訴訟環境,共同營造守法、誠信法治環境,起到了積極推動促進作用。
案例四:金某音、金某東販賣、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金某東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地將購買的冰毒分裝偽裝后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回陜西省西安市,同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金某音在西安市雁塔區某快遞收發點取快遞時被偵查人員抓獲,從快件中當場查獲10袋毒品疑似物共計547.9652克。同日23時許,偵查人員在成都市錦江區將被告人金某東和吸毒人員彭某某抓獲。經查,被告人金某東在成都市購買冰毒后進行偽裝通過快遞郵寄回西安市,金某音在西安市收貨后將冰毒分成零包多次向他人販賣。經進一步偵查發現,被告人金某音、金某東還分別于2019年3月2日、3月26日、5月6日、6月28日多次通過不同快遞公司從成都市購進冰毒在西安市向多人販賣。被告人金某音、金某東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4227.1652克,涉案毒資達73.5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被告人金某音、金某東涉嫌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547.9652克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針對卷內證據反映的犯罪嫌疑人多次取件、轉賬、通話等情況,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繼續補充偵查,收集到大量客觀性證據,結合技偵轉化證據,深挖犯罪事實,完善了證據鏈條,最終以被告人金某音、金某東涉嫌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4227.1652克,于2020年10月28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于2021年9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金某音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金某東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技偵證據的審查,及時要求偵查人員作出合理解釋和說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法庭,依法發表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
本案辦理過程中,省市兩級檢察機關積極發揮檢察職能,與省、市郵政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禁毒、物流寄遞支隊就寄遞安全監管問題多次座談研討,推動建立了常態化聯絡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寄遞犯罪。
【典型意義】
辦理寄遞毒品犯罪案件應高度重視客觀性證據的審查,結合技偵證據深挖和補強犯罪事實。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察微析疑,認真分析和準確解讀快遞物流信息、轉賬記錄、通話記錄等,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補充完善證據,深挖犯罪,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依法審查技偵轉化證據,進一步形成內心確信,做到了罰當其罪。同時,按照“七號檢察建議”的精神,省市兩級檢察機關上下聯動,主動與郵政、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加強工作聯系,形成了治理合力,實現了較好的辦案效果。
案例五:李某黨危險作業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黨借用漢中經濟開發區某化工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并租用該公司一處倉庫用于存放從新疆購進的燃料油,向轄區內的酒店、餐館銷售。2021年3至4月,漢中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相關問題,分別向某化工公司下達了限期整改令,責令停產停業,暫扣《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提請注銷。被告人李某黨在明知公司經營被禁止的情況下,仍從河南某公司購進燃料油16.4噸,存放在某化工公司倉庫內準備銷售。因該燃料油釋放的有害氣體被群眾投訴,2021年5月20日,當地政府與應急管理部門將存放在倉庫的燃料油查扣,被告人李某黨為連夜聯系兩名危化品運輸司機將燃料油向外轉移,在轉移過程中被當場抓獲。
經四川省危險化學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鑒定,屬于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易燃液體)。
經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現場勘查、專門論證認定,被告人李某黨儲存燃料油的倉庫在防火間距、安全技術要求等方面均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不具備儲存危化品的倉儲條件,具有重大安全隱患;該倉庫周邊居民23戶87人,倉庫所在廠區內有14家租戶和30余名職工;該倉庫內違法存儲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危險性,以及周邊可能危及的場所、人員數量,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性。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本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于2021年12月8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黨涉嫌危險作業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針對行為人違法儲存、銷售危化品燃料油的行為是否滿足“具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這一構成要件,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對關鍵證據進行親歷性審查,與偵查人員一起深入案發現場走訪調查,全面了解周圍住戶、商鋪分布,以及周圍人口分布情況,并引導偵查機關通過航拍等方法全面呈現案發現場所在位置及周邊情況。同時主動與漢臺區應急管理局溝通進行專門論證。應急管理局出具了《對某化工公司倉庫存儲危化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現實危險的論證意見》,為辦案提供了審查思路。2021年12月31日,檢察機關以李某黨涉嫌危險作業罪提起公訴,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2022年3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李某黨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針對涉案公司明知李某黨違法從事危化品銷售,仍然出借公司證件及倉庫供其使用的情況,檢察機關及時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給予罰款處罰,并依法注銷其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走訪調查本轄區購買使用燃料油的商戶,及時查扣處理殘余燃料,消除了安全隱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及時開展親歷性審查,準確把握“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要件,通過實地走訪調查,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補充完善證據,夯實了證據基礎。積極借助外腦輔助辦案,增強了對危化品現實危險的認知和判斷,為類案辦理提供了審查思路。同時,認真落實“八號檢察建議”,堅持“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有力督促政府相關部門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工作,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消除安全隱患,以“我管”促“都管”,實現了辦理一案,防治一片之功效。
編輯:于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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