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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勝訴:拆遷斷水?史律師教你如何勝訴判決

時間:2022-03-13 21:31:42    來源:騰訊網    

今日看點

無數征地拆遷案例表明,拆遷維權十個系統性的工程,每個環節都涉及方方面面,每一步的情況都需要不同的應對策略。拆遷案件涉及的行政訴訟中,往往不是僅僅一個訴訟就可以取得勝訴的結果的,之間牽扯了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申請聽證程序、行政裁決、行政訴訟等多個環節和手段。作為律師,怎么才能用好這些手段,打出漂亮厲害的組合拳也是很重要的。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主任律師代理的陜西的一個案件,近日又接連收到不同程序的勝訴判決書。想要贏得最后的勝利,需要律師認真做好每一個環節,打好每一場戰役,最終贏得全面的勝利。

步步維權,節節勝利。今天,史西寧律師通過解析其中一個環節的“強制拆遷水塔案”,展示京康律師如何將含混不清的概念和處理方法明確化,將本已不清的路線引向了正途,贏得了勝訴判決。

案情簡介

杜某等13戶為陜西省咸陽市某區某村村民,因《文化功能區某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需要,其家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征收范圍,因管委會給予的補償低會降低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杜某等人不同意,所以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2020年4月3日涉案項目拆遷辦十幾名人員將供應原告飲用水的國家生活飲水工程某村供水站拆除,破壞供水設施,導致對該村的供水中斷。杜某等村民報警后,民警及時出警,現場對斷水人員身份進行了確認,明確為拆遷辦工作人員。杜某等人認為,管委會的行為已經影響到自己的居住生活,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行為違法,恢復水供應等。

迷霧重重

該案不是簡單的拆遷斷水,而是有集體的供水塔站權屬為“某村委會”。某公司拆除了權屬屬于“某村委會”的供水塔,卻不承認該拆除行為與政府拆遷有關。

管委會辯駁提出刁難,列舉如下難題:

1、某村供水站依據材料載明權屬為“某村委會”, 其財產權益收益主體為全體村委會成員。某村共有665戶,2647人,已經簽署協議644戶2559人。因大西安(咸陽)文化體育功能區開發建設集體土地征收目前僅滯留21戶88 人至今未達成協議。村級公產的受益權益主體為全體村民所享有,這里存在有少數利益與多數人利益的厘清界限。

2、依據書面證據載明,某村公產賠付協議的簽署主體及受讓主體均為“某公司”, 杜某等訴請管委會會并未厘清適格主體法律關系。

3、基于公產賠付補償協議,2020年1月7日某公司通過銀行賬戶向某村委會賬戶轉付“公產賠付款3209543元”。后續依據賠付協議,遂完成了對賠付后公產的處置拆除,應當是基于公產賠付補償協議繼而取得對賠付后受讓的財產物的處置權利。

而一審法院也以和稀泥的方式結案:就某村公產“村供水站”的處置中未顧及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遺留20余戶約80余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影響到此部分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最后以向“管委會發出司法建議,督促盡快切實具體踐行落實此部分人民群眾的生活用水保障”, 認為杜某等人訴請事實不成立,判決駁回杜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史律師對相關問題做了細致的剖析,獲得了法官的認可,最終贏得勝訴判決。

史律師評析

第一、本案關系并未厘清,管委會應證明官微的行為與其沒有關系。本案中,某公司擔當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杜某等人所居住地被納入某村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用地,應由某管委會管理。

第二、《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實施)明確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管委會呼吁要厘清“少數利益與多數人利益”,本身就是違法的。

第三、讓司法經得起民眾的檢驗,讓公平正義經得起圍觀”,既是司法機關對社會和民眾的莊嚴承諾,也是司法人員在辦案時應當恪守的基本信條。杜某等村民進行維權,是對現實不公平的抗議,既然進入了司法程序,就不能簡單的來用“少數人利益及多數人利益的厘清”為被上訴人的問題來推卸責任。

第四、民為邦本,本固邦寧,一審法院已經明確“某村公產‘村供水站’的處置未顧及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20余戶約80余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影響到此部分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而這種狀況的形成正是“涉案項目拆遷辦十幾名人員將供應上訴人飲用水的國家生活飲水工程某村供水站拆除,破壞供水設施,導致對上訴人家的供水中斷”造成的后果。行為違法,應承擔責任,而不能用“司法建議”這種糊里糊涂的方式結案。一審法原模糊了相關概念,應明確的維護上訴人的相關權益,以和稀泥的方式維護被上訴人的面子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鍵詞: 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 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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