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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依法查處不按要求佩戴口罩行為的通告

時間:2022-03-22 22:16:35    來源:騰訊網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科學規范佩戴口罩是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的必要措施,也是落實疫情防控“四方”責任(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個人責任)的底線要求。為切實做好當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經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就依法查處不按要求佩戴口罩行為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所有居民出入公共場所、密閉場所必須佩戴口罩。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大門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不戴口罩的;或者,中高風險地區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不戴口罩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

一、追究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追究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追究法律責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廣大市民朋友認真履行個人疫情防控責任,嚴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自覺科學規范佩戴口罩,對不聽勸阻、拒不配合佩戴口罩或造成疫情傳播的,將依法嚴肅查處。同時,希望廣大市民朋友積極向屬地村組(社區小區)舉報,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堅強防線。

華陰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3月21日

關鍵詞: 依法查處 傳染病防治法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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