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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報批就開工建設 萬方司法鑒定所被罰1萬元

時間:2019-01-25 10:29:16    來源:信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處罰。日前,信網(0532-80889431)就了解到,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因違反該規定,被市環保局市北分局行政處罰。

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官網公示的許可證信息顯示,該所首次獲準登記日期為2006年9月5日,機構住所為青島市市北區青海路5號,業務范圍包括法醫臨床鑒定、醫療損害鑒定、文書鑒定等。

信網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該法第二十四條則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青島市環保局市北分局對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作出了處罰幅度為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司進行了罰款10000元。 信網記者 張孝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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