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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年是如何懲治貪官的

時間:2022-04-13 15:43:40    來源:中華網熱點新聞    

□ 法律文化

□ 殷嘯虎 (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

嚴刑懲貪是北宋初年法制的一個突出特點。清代學者趙翼在其《廿二史札記》"宋初嚴懲贓吏"一文中說:"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于治贓吏最嚴。蓋宋祖親見五代時貪吏恣橫,民不聊生,故御極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濁亂之源也。"另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宋太宗趙光義即位后,在懲治貪官問題上也是"注意治本,深懲贓吏","京朝、幕職州縣官犯贓除名配諸州者,縱逢恩赦,所在不得放還,已放還者,有司不得敘用"。

北宋初年的宋太祖趙匡胤和宋太宗趙光義兩朝在懲治貪官方面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大大加重了對貪贓行為的量刑。北宋初年查處的第一起貪贓案,是發生在建政后的第二年,即961年(建隆二年)。左贊善大夫(正五品官員)申文緯奉詔巡查清點農田,商河縣令李瑤受贓,但申文緯并未察覺。李瑤受贓之事被百姓舉報,結果被下令"杖殺",申文緯也因為失察,被"除籍為民"。如果說這是建政之初的非常之舉,那么在《宋刑統》頒布之后,對貪贓行為的處理,依然是特事特辦。

其實,這個問題從一開始就有過爭議。963年(建隆四年、乾德元年),光祿少卿、衛州知州郭玘貪贓事發,宋太祖趙匡胤委派左拾遺袁仁鳳審理。袁仁鳳認為郭玘罪不至死,但趙匡胤不滿這一處理,另派左拾遺張純復審,最終將郭玘判處死刑。此后,對官吏貪贓行為的處理,基本上是遵循了這一原則。

從《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的16起北宋初年的"受贓"和"坐贓"案件來看,除了3起案件外,其余都被判處了死刑。而未被判處死刑的3起案件,一起是宗正少卿趙礪,"坐贓決杖,除籍為民";另一起是殿中侍御史劉光輔,"坐知楚州日受賂,除籍為民";再一起是太子中舍郭粲,"除名,坐監萊蕪監,受冶官景節私賂"。從這16起案件官員的職務來看:除1人為朝官(宗正少卿)外,其余均為地方官,計知州3人,通判2人,知縣2人,判官和參軍各1人,主簿2人,監管(監稅官等)3人,下級武官1人。由此可以看出,北宋初年懲治貪贓行為的重點,是那些中下級的地方官員。

除了一般的貪贓行為外,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相關案件:一是"隱官錢官物",類似于現在的貪污行為;二是"盜用官物",類似于現在的挪用公款;三是"假貸官錢射利",即以牟利的行為挪用公款囤積貨物,對于這些行為基本上是判處死刑。

北宋初年嚴刑懲治貪官,固然有"治亂世用重典"的考慮。客觀地說,對于遏制五代以來的貪污之風,凈化官場環境,督促官員廉潔奉公,無疑是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要看到:正是由于打擊的重點是那些中下級的地方官員,因此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難免會實行雙重標準,即對于一些高級官員,特別是高級將領,則網開一面。而即便是進入了司法程序,最終也可能會不了了之。忠武節度使王全斌率軍平定了后蜀,同部下將領大肆搶掠貪污,"凡所取受、隱沒,共為錢六十四萬四千八百余貫",被人告發,逮捕下獄。百官集議定其罪"法當死",但趙匡胤"特赦之",只是將其貶為崇義留后,事情過后又改任武寧節度使。

當然,這樣做也是有其考慮的。趙匡胤"杯酒釋兵權"之后,對高級將領用金錢進行收買,客觀上縱容了他們的貪贓行為;此外,宋朝對士大夫采取寬容政策,趙匡胤曾立有三條誓碑,其中之一就是"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對于中高級官員主要通過道德自律來抑制貪贓行為。其結果是到了北宋中后期,嚴刑懲治貪贓就難以為繼了。正如趙翼在《廿二史札記》中所說:"益可見姑息成風,反以庇奸養貪為善政,其于不肖官吏之非法橫取,蓋已不甚深求。"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關鍵詞: 懲治貪官 基本上是 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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