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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埃落定!“豪車天價賠償案”終審改判 經銷商賠11萬

時間:2018-12-05 17:10:25    來源:北京晚報    

據最高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豪車”天價賠償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于“退一賠三”的判決,酌定經銷商賠償購車者11萬元。至此,這起“史上最貴退一賠三案”塵埃落定。

“賓利”車曾經大修?終審法院未認定

購車者起訴稱,其購買的是英國全新進口新車,但經銷商在交車前對油漆和窗簾的處理未予告知。經銷商銷售的是一輛大修過的問題車,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退還價值550萬元的車輛,并三倍賠償165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購車者關于車漆拋光打蠟和窗簾更換屬于“大修”的主張,與公眾對于“大修”的合理認知明顯不符。經銷商提供了車輛的全套正式進口手續,車輛未被他人使用過,經銷商提供的車輛符合合同約定。購車者稱車輛經過前述處理后,車輛價值降低了約90萬元,但對此未提供任何證據。經銷商稱購車者對窗簾問題完全知情,處理要求是購車者提車時提出,但因經銷商未提供證據,該主張亦未獲法院支持。

據悉,本案終審之前,就類似輕微瑕疵或問題的處理,未告知是否構成消法下的“欺詐”,認識上存在不一致。有的法院完全支持了購車者“退一賠三”的請求,有的法院完全駁回了購車者的訴訟請求。這種“非黑即白”過于剛性的裁判路徑引發了較大的爭議。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車漆瑕疵僅有車輛左前門下方一處,面積不大,其處理不涉及鈑金,不涉及噴漆,僅經拋光打蠟即得到妥善處理。關于窗簾問題,雖然不屬于車輛的重要配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換,配件價值數額并非顯著偏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更換的是進口原裝件,對該類信息經銷商仍應如實告知購車者。

輕微瑕疵不構成“欺詐”但應該明確告知

至于該輕微瑕疵未告知是否構成欺詐,最高人民法院從是否影響到購車者締約的根本目的和經銷商是否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兩個方面,對此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和說理。

判決分析了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相關問題及處理的輕微程度,以及是否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是否給購車者的日常用車造成不利影響、是否影響到購車者一定的財產利益等因素。根據案件事實,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影響購車者締約根本目的的情形。

因經銷商簽訂合同將該車銷售給購車者時,對于車漆瑕疵和窗簾問題并不知曉。在交付購車者之前,經銷商對存在的瑕疵和問題處理后進行了記載,并將信息上傳至購車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查詢的網絡平臺,表明經銷商并不存在隱瞞信息的明顯意圖。綜合相關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雖然經銷商的行為對購車者的知情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尚不構成欺詐,不應適用“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依據終審判決,雖然窗簾總成并不屬于車輛的重要部件,經銷商也以一定方式披露了信息,但經銷商畢竟未以更直接、更明確、更便捷的方式向購車者告知,侵犯了購車者的知情權,故其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終審判決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以及對經營者即時記載并上傳相關信息這一行為的鼓勵和引導,酌定經銷商向購車者賠償11萬元。

此案警示經銷商尊重購車者的知情權

根據有關專家的理解,該判辭所表達的意思在于,即使是窗簾這一不重要的配件,即使是以進口原裝件免費更換,如果經營者未對相關信息即時記載并上傳,經銷商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可能遠比11萬元要高。

需要注意的是,分析窗簾問題是否屬于重要信息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問題不涉及車輛的動力系統如發動機和變速器等,不涉及車輛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安全系統,不涉及前后橋的主要零件及全車的主線束,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應修復措施輕微,花費時間較短,故與此相關的信息并不屬于影響購車者締約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

這從另一方面給經銷商發出了明確的警示信號,如果未告知的信息屬于前述信息,而且存在隱瞞的情形,經銷商應被認定為構成欺詐,進而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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