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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建立黑名單制度 10月1日起試行

時間:2021-09-08 15:58:12    來源:觀海新聞    

觀海新聞記者今天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對青島轄區已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注冊的備選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動態管理,健全和完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淘汰機制,規范高效地為審判執行工作服務, 該法院出臺《司法鑒定備選機構考評管理辦法(試行)》,并將于2021年10月1日起試行。

該《辦法》規定,備選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考評實行鑒定案件評價與日常履職情況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評結果作為衡量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能否勝任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工作的依據。鑒定案件評價通過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系統進行,實行一案一評價制,由承辦法官、司法技術人員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評價。

被投訴接收案件不及時、業內評價不良、無正當理由超鑒定時限、無正當理由退案、鑒定程序不規范、專業能力低等負面評價較多、明顯不能勝任司法鑒定工作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可視情節予以責令整改、暫停委托,情節嚴重的從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中除名,并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該《辦法》還規定,建立黑名單制度。鑒定機構、鑒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黑名單。鑒定機構、鑒定人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受理其向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關信息臺的注冊申請。

(一)超出登記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

(二)超委托范圍鑒定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現場勘驗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院委托的;

(六)鑒定意見被采信后,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

(七)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

(八)擅自將鑒定事項轉包的;

(九)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定的;

(十一)在鑒定過程中違規私自會見當事人或私下接收一方當事人材料的;

(十二)違反鑒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負責任導致鑒定意見嚴重錯誤的;

(十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十四)違反所屬行業協會自律管理規定,受到懲戒的;

(十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十六)其他違反司法鑒定有關規定情形的。

青島兩級法院承辦法官、司法技術人員按照誰使用誰監督的原則,一經發現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存在違反本管理辦法情形,應及時反映、報告。(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時滿鑫)

關鍵詞: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名單制度 司法鑒定程序 考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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