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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明年起實施

時間:2021-12-30 09:01:35    來源: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大力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日前,市生態環境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印發《青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從明年1月20日起實施。

青島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方式:向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寄送書面舉報材料或者個人送達;通過“12369”網絡舉報平臺、“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省環保督察熱線、其他信訪舉報渠道進行舉報。

《規定》明確,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屬實,對違法單位、責任人采取下列處理的,給予舉報人不同檔次的獎勵:

(一)對違法單位、責任人進行警告的,給予舉報人100元獎勵;

(二)責令違法單位、責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

(三)對“散、亂、污”企業進行清理取締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不足3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四)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3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五)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20萬元以上不足4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1500元獎勵;

(六)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40萬元以上不足6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七)責令應編制環評報告表類建設項目停止建設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責令限制生產、實施查封扣押(因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件、處以60萬元以上罰款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八)責令應編制環評報告書類建設項目停止建設的,或者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責令停產整治、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證性質的證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違法單位、責任人因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重大缺陷遺漏或虛假、結論不正確或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被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違法單位、責任人因在線監測數據造假被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舉報的單位被撤銷注銷排污許可證后仍違規排放污染物行為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獎勵;

(九)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

(十)經人民法院判決“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在本條第一款第(九)項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經人民法院判決“情節特別嚴重”或“后果特別嚴重”的,在本條第一款第(九)項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舉報人200000元獎勵。

被舉報單位、個人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兩種方式以上處理的,按照獎金最高檔次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被舉報單位、個人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獎金最高項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涉及多個被舉報單位、個人的,獎勵分別計算。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至(九)項的舉報獎勵事項,自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接收舉報之日起一年內最高可給予舉報人50萬元獎勵。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單位、個人再次涉嫌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規定第六、七、八條舉報獎勵范圍:

(一)舉報人沒有提供被舉報單位、個人的名稱等基本信息及其違法事實的;

(二)舉報時違法行為已由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或者已經新聞媒體曝光的;

(三)舉報時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處罰后正在改正的;

(四)舉報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三條方式進行舉報或者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提供本人聯系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的;

(五)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職責范圍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吳帥)

關鍵詞: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有獎 青島市 生態環境 違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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