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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十部門出臺措施 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個月費用-全球聚焦

時間:2023-03-10 07:33:13    來源:北京青年報官網    

3月9日記者獲悉,陜西省教育廳等十部門聯合發布了《陜西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陜西省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有效防范校外培訓機構“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

辦法明確,培訓機構向培訓者收費,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


(相關資料圖)

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范圍

記者獲悉,該辦法適用于在陜西范圍內審批登記的面向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預收費是指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額納入監管范圍。

陜西省明確,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自主選擇所在縣(市、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在主管部門指導下設立預收費專用賬戶,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于當日或次日全部歸集至專用賬戶。

預收費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

經主管部門評估,對暫不能實行“消撥同步”的,設立過渡期,采用風險保證金監管模式,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校外培訓機構實行預收費風險保證金托管的,培訓機構要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與屬地校外培訓機構主管部門、托管銀行簽訂風險保證金托管三方協議,足額留存風險保證金,由托管銀行托管,按協議約定定期撥付,風險保證金額度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實行動態調整,并提供給托管銀行,最低額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金額,總金額可按上年度培訓機構收取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費用的平均值測算。

校外培訓機構實行預收費全額銀行托管的,培訓機構要與屬地校外培訓機構主管部門、托管銀行簽訂預收費專用賬戶管理三方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

預收費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托管銀行根據監管平臺反饋的授課進度撥付資金。校外培訓機構授課完成并經學員確認同意,向托管銀行提供相關資料后,托管銀行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校外培訓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后,學員超過15個工作日未確認且未提出異議的,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校外培訓機構需采取錄音、錄像方式,對成年學員或未成年學員監護人確認過程進行全程記錄,錄像畫質應足以辨認確認人身份及確認完成的具體授課事項,音像資料應在確認后保留三年以上。

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并全額退費

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并全額退還剩余費用。學員申請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因收退費發生爭議 5種途徑可解決

學員與校外培訓機構發生退費糾紛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為由,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學員與校外培訓機構因收退費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學員與校外培訓機構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校外培訓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文/任娜

(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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