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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城管執法系統貫徹落實行政執法 “揚塵治理”5起典型案例

時間:2023-03-21 14:37:27    來源:西安廣播電視臺    

2023年3月21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以“揚塵治理”為主題,召開全市城管執法系統貫徹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典型案例通報會。

為了改善空氣質量,打好藍天保衛戰,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城鄉統籌、標本兼治,全程管控、聯動執法”原則,積極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在執法力度上下功夫、在精細化管理上做文章,快查、快處上級交辦、部門轉辦和群眾投訴舉報的揚塵污染案件,同時加大區、縣督導檢查工作力度。

今年以來,全市城管執法隊伍依法查處違規工地34處、違法建筑垃圾清運車輛211輛,其中市城管執法總隊查處違規工地11處,處罰29萬元。以下通報5件典型案例:


(相關資料圖)

案例一:浐河東路浙江某杰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工地未按規定采取抑塵措施

2023年1月3日,市城管執法總隊一支隊接上級督辦問題:浐河東路西安某組團項目工地出入口及場地內車行道路浮土厚,未采取抑塵措施;駛出車輛帶泥上路,污染門前道路等問題。執法人員立即前往,亮明身份、展開調查。

經查,項目施工單位為浙江某杰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中因追趕工期加之春節臨近,項目施工管理人員工作疏漏造成上述問題。行政相對人承認違法事實,執法人員現場向其依法下達《立案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1月6日,經執法人員合議和支隊案件審核,認定行政相對人違反了《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決定依據《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行政相對人50000元,并先后向其送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行政相對人對處罰決定無異議,自愿放棄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1月19日自行繳納罰款,案件辦結。

案例二:港務區河堤路西安某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黃土裸露,未按規定采取抑塵措施

2022年12月22日,市城管執法總隊一支隊接上級督辦問題:港務區河堤路一無名工地存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施工、大量黃土堆放未覆蓋等問題。執法人員根據已知線索確定事發工地后,亮明身份、展開調查。經查,施工單位為西安某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承認工地存在裸露黃土未覆蓋、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施工等事實。執法人員告知行政相對人其行為違反《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現場向其當場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完成前期調查有關工作。

經支隊案件審核,2023年1月9日執法人員依據《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和《西安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使用規定》的裁量基準,向行政相對人送達了《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處罰50000元,并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相對人自愿放棄前述權利。1月18日,執法人員向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自動繳納罰款,并按規定時限完成整改,案件辦結。

案例三:灃東南路西安某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建筑垃圾清運車輛時未密閉裝載

2023年1月4日,市城管執法總隊三支隊接上級督辦問題:灃東南路建筑垃圾清運車輛(車牌尾號V739)清運建筑垃圾時未密閉裝載。得知情況后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調查。

經查,該車輛隸屬西安某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夜間清運建筑垃圾在過程中未采取密閉措施防止泄漏、遺撒,其行為已違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執法隊員依法予以立案,當場向下達行政相對人下達《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制作《調查詢問筆錄》。

1月10日,經支隊案件合議審核,執法隊員依據《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有關規定,向行政相對人先后下達處罰20000的《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其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權利。

行政相對人對處罰決定無異議,自愿放棄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1月17日自行繳納罰款并在限期內按要求完成整改,案件辦結。

案例四:云水一路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工地未采取抑塵措施

2023年1月4日,市城管執法總隊三支隊接到上級督辦問題:西咸新區潤達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市高新區云水一路高新國際會議中心二期項目工地存在揚塵污染。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核查現場情況后,執法人員向行政相對人亮明身份,完成現場勘驗、拍照取證,告知行政相對人行為已違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行政相對人承認違法事實并承諾積極整改、配合執法工作。

1月6日,支隊案件審核會議決定:鑒于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依據《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和《西安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使用規定》裁量基準,對行政相對人處罰20000元。隨后,執法人員向行政相對人依次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擁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行政相對人自愿放棄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于1月12日自行繳納罰款,按要求完成整改,案件辦結。

案例五:開元路陜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2023年2月9日,市城管執法總隊四支隊執法隊員在經開區開元路巡查發現一項目工地正在進行涉土作業。鑒于2月6日我市已發布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執法人員亮明身份,對工地土方挖掘作業合規性進行檢查。

經查,該項目施工方為陜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內存在土方挖掘作業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多處黃土裸露未覆蓋等問題。執法人員現場完成《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向行政相對人下達了《立案通知書》、《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其行為已違反了《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第三、第九、第十款之規定。行政相對人承認違法事實。

2月10日,經支隊案件合議審核,執法隊員依據《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和《西安市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裁量基準,向行政相對人先后下達處罰50000的《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告知其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權利。

行政相對人表達對處罰決定無異議,自愿放棄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后,執法人員向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2月13日行政相對人自行繳納了罰款,案件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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