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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6月1日起施行 落實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環球視訊

時間:2023-03-28 23:33:35    來源:華商網    

3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自然保護地建設項目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要求,嚴格項目審批,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避免對濕地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造成破壞。


(資料圖)

符合條件的濕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濕地公園

《條例》規定,具有顯著濕地生態功能和文化特征,適宜開展自然教育、生態旅游等活動的濕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濕地公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減緩濕地退化,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穩定。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國土空間規劃、養殖、防洪等相關行政許可時,應當嚴格審查濕地利用活動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濕地保護措施的可行性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鼓勵、引導濕地周邊區域居民發展生態農業,指導農業、漁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推進生物有機肥、低毒低殘留農藥、可降解地膜的應用,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藥容器、捕撈網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難以降解的廢棄物,防止污染濕地生態環境。

禁止向濕地引進外來物種 確需引進的應進行科學評估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濕地有害生物調查監測、防治檢疫等工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危害。

禁止向濕地引進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依法取得批準,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試種和檢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濕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鳥類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

禁止在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重要棲息地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

在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保護措施。經依法批準在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可能對水生生物洄游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朱鹮保護棲息地及周邊區域禁止使用農藥

《條例》規定,沿黃濕地的保護應當嚴格執行黃河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重點開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鹽堿化綜合治理,加強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水域岸線保護修復、生態公益林建設等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增強濕地生態系統穩定性,處理好濕地保護、農業生產和生態旅游的關系。

紅堿淖濕地應當按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要求加強濕地保護修復,開展省際區域協作,實施生態補水,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重點監測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質、水位及遺鷗等水鳥種群、棲息環境變化情況,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平衡。

漢江濕地應當統籌開展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加強水源涵養林建設和水生生物、鳥類棲息地保護,動態開展水質監測,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發揮濕地凈化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朱鹮及其棲息地保護,開展水稻田面源污染防治,加強野外巡查保護力度,在朱鹮保護棲息地及周邊區域禁止使用農藥,確保朱鹮及伴生鳥類生存安全。

禁止掠奪式、粗放式采砂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對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利用活動進行分類指導。

省級重要濕地范圍內開展利用活動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般濕地范圍內從事農業、漁業、旅游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濕地資源承載能力,適度控制利用規模,遵循水禽遷徙和濕地植物生長規律,避免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自然保護地建設項目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要求,嚴格項目審批,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避免對濕地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造成破壞。

《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應當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影響,嚴格實施許可管理,禁止掠奪式、粗放式采砂活動。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采砂規劃時應當征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常態化聯合巡查,加強采砂現場管理,建立問題臺賬,及時發現、糾正、查處違法采砂行為。

華商報記者 李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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