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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微頭條丨在羽毛球館猝死經營者是否擔責?

時間:2023-04-19 07:17:20    來源:華商網    


(資料圖片)

運動過程中受傷或死亡,運動場所經營者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近日,西安市藍田縣人民法院發布了該院審結的一起案件。

尚某是一位常年進行羽毛球運動的體育愛好者,系某運動中心會員,長期在該中心進行羽毛球運動。一天,尚某在運動中心進行了30分鐘羽毛球運動后下場休息,十幾分鐘后,尚某突然倒地抽搐,身邊球友及工作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救護車到達現場對其進行約30分鐘搶救后,將其送至醫院治療,但尚某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所載尚某的死亡原因為心臟驟停。尚某的近親屬認為運動中心未配備醫護人員,其工作人員亦未對尚某病情作出合理應對,導致尚某因遲延搶救死亡,遂訴至法院,請求運動中心賠償122902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運動中心是否應對尚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藍田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在其經營、控制的場所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其他進入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圍內,一般應當達到一個誠信善良從業者標準下通常的謹慎與努力程度。

本案中,首先,法律對在羽毛球館、乒乓球場等輕量級運動場所配備急救人員及急救藥品、設備無強制性規定,不能認為未配備急救人員即等同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次,羽毛球運動不同于游泳、滑雪等高危險性運動項目,其危險程度較低,經營者所需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程度相對高危運動有所降低。尚某在場邊休息時暈倒心臟驟停導致死亡系小概率、偶發性事件,運動中心難以預見并控制損害;再次,尚某系在場邊休息中突然暈倒,與運動中心所提供場所、器械無關,尚某的球友在第一時間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運動中心的工作人員也到達現場聯系了救援。法院調取的球友羅某、王某、朱某在公安部門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可證明,120救護車在急救電話撥打后十幾分鐘內即到達現場實施急救,原告訴稱的遲延救助與事實不符,現場人員已在當時可以采取的救治范圍內盡到與其能力相符的救助義務;最后,運動中心提供的羽毛球運動場所配有相應通風、采光口,場館配備了安保人員,其收益與所提供的服務基本一致。綜上,運動中心已經盡到了經營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尚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尚某近親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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