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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小區業主刷臉才能進小區?法院:不能強制 看點

時間:2023-05-29 07:25:37    來源:華商網    

近年來,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設,小到手機客戶端的登錄解鎖。

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個人隱私、信息安全面臨的威脅性不斷攀升。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生活、工作中,公民應加強維權意識,面對商家進行強制人臉識別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業主希望小區開通“人臉識別”之外的方式

多次溝通均未果將物業訴至法院

小區住戶只能通過“人臉識別”進出?近日,西安一小區業主因物業強制其使用人臉識別系統,將物業公司訴至西安市雁塔區法院。

西安市雁塔區某小區自2021年起,在全小區范圍內門禁處啟用人臉識別系統,同時停用門禁卡,該小區住戶僅能通過“人臉識別”這種方式開啟門禁。

住戶小王擔心有風險而不愿將人臉信息錄入系統,就只能跟隨其他住戶進出小區和單元樓,給他的生活帶來極大不便。他希望小區能夠開通除“人臉識別”之外的門禁方式,但多次溝通均未果。因此小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小區限期恢復小區門禁卡的使用,或者提供除人臉識別以外的其他合理的進出小區的驗證方式。

民二庭劉潔法官接到該案件后認為該案件具有典型意義,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對此高度重視,在查閱相關案例、了解相關規定后,與該案被告物業公司進行了大量溝通,向物業公司說明了“人臉識別”技術的運用的確可能會侵犯到住戶個人信息,開通其他門禁方式是有必要的。

隨后,物業公司重新啟用了門禁卡識別方式,原告隨即撤訴。

“人臉識別”技術運用在小區門禁系統的確是技術革新的成果,但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也不可忽視。物業公司在推進智慧管理的同時,也應注意與業主的溝通,合理考慮業主訴求,及時化解糾紛,共建和諧小區。

>>業主聲音

刷臉方便是方便了

但個人信息安全也需要被重視

目前,人臉識別門禁正在越來越多被使用。華商報記者在西安高新區、新城區幾個小區了解到,小區均設置了人臉識別,但同時門禁卡或親鄰開門小程序也同時使用。

有業主稱,擔心隱私問題,自己沒選擇人臉識別,仍使用門禁卡進出。“物業當時也說了,自愿選擇,只是給業主多一個進出方式。”

對于人臉識別,不少業主表示,刷臉確實提供了進入小區的便利性,但他們更關心個人信息的安全問題,比如采集人臉信息后怎么使用?存儲在哪里?如何保證不被泄露?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一)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

(二)未公開處理人臉信息的規則或者未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

(三)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四)違反信息處理者明示或者雙方約定的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等;

(五)未采取應有的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人臉信息安全,致使人臉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向他人提供人臉信息;

(七)違背公序良俗處理人臉信息;

(八)違反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處理人臉信息的其他情形。

>>律師說法

未經業主同意強制實行刷臉出入

屬于非法搜集個人信息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以人臉識別作為門禁方式,是當今社會技術革新的成果,是大勢所趨,的確給業主帶來了便利,但小區物業不得將人臉識別作為門禁的唯一驗證方式,同時應開通其他門禁方式。

“人臉識別的門禁方式會提取人臉圖像,人臉屬于每個人特有的、用于其他人員進行區分的最直接要素,人臉的個體差異決定了人臉的獨特性,是最具有個人生物特征的信息,應當屬于業主的信息權范疇,人臉識別涉及業主的肖像及隱私權。”趙良善認為,小區物業如果未經業主同意強制實行人臉識別門禁,就屬于非法搜集。而且,就算業主同意搜集,物業公司及軟件開發公司也應該設定嚴格保密措施,保障業主的個人合法權益,避免業主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被泄露或用作非法途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相關規定,小區物業不得將人臉識別作為門禁的唯一驗證方式,應該同時開通其他門禁方式方便業主出入,否則,小區物業則構成侵權。

擁抱新科技的同時 也要尊重人格權益

北京盈科(西安)律所合伙人林安認為,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為違反“告知同意”原則,而且可能泄露公民個人隱私,侵害了自己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于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我們應該擁抱新科技,但同時也要尊重人格權益。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根據該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造成財產損失,該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主張財產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該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合理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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