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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通訊!把人送進精神病醫院這么容易?律師解讀“夫妻先后送對方進醫院”

時間:2023-06-28 15:15:51    來源:極目新聞    

近日,西安一男子因懷疑出軌、收集妻子出軌的證據,與妻子發生爭執,且經常報警求助。事后妻子以男子精神存在問題為由,將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療80天。男子出院后以同樣的理由也將妻子送進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但妻子幾天就出來了。事后雙方都對醫院收治自己是否合法合規,產生質疑。


【資料圖】

夫妻先后送對方進精神病院

淵先生與妻子屈女士結婚后經營一家公司、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兒子今年已經21歲。婚后淵先生因懷疑屈女士婚內出軌,開始搜集屈女士的出軌證據。屈女士得知后經常與丈夫淵先生發生爭執,甚至還動手,兩人因此多次報警求助。警方到場處置后,發現雙方都有傷,且有時還是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報的警。因雙方是夫妻關系,民警予以調解處理。可不久后屈女士卻以丈夫淵先生患有精神病為由,向一家三級甲等精神病專科醫院求助,并由該醫院派出五名壯漢強行將淵先生帶到醫院接受治療。17天后,醫院通知淵先生的兒子可以去接人時,妻子屈女士卻又以監護人的身份,表示拒絕并要求淵先生繼續接受治療,80天后淵先生才得以出院。

據媒體報道,淵先生在精神病院住院期間,每天都有“無窮無盡的檢查和治療”,遭受了電針治療、頭皮扎針、吃藥等等。病案記錄中,2022年10月26日診斷為偏執狀態、焦慮抑郁狀態……出院診斷亦如此。出院后的淵強堅持認為自己沒病。他想知道,偏執狀態、焦慮抑郁狀態是一種怎樣的定義?更想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他前往北京安定醫院做精神專項檢查。檢查結果說他沒有精神問題。淵先生立即向主管部門討要說法,同時也以妻子屈女士有精神病為由,請求醫院的工作人員將其帶到醫院接受治療。

淵先生記錄了在精神病院80天的經歷

與此同時,屈女士也在四處討說法。她表示丈夫出精神病院后沒幾天便離家出走,直到2023年2月5日,給她打電話說要回家。當天,屈女士見到了丈夫和兒子,沒說幾句話兒子就出門了,約過了五六分鐘,進來5名自稱是精神病院的陌生男子,“上來就給我胳膊打了一針,很快,我全身沒勁兒。我是被他們架著出門的。”一個多小時后,屈女士被帶到了一所二級精神病醫院。但幾天后屈女士就被親屬找到,并出院。屈女士出院后到醫院做了全身檢查,并且拿到了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的檢查報告。事后屈女士認為丈夫淵先生是報復自己、質疑醫院的收治行為不合法,并報警求助。

據悉,淵先生將妻子送進精神病院的理由是:她無故打人罵人、情緒激動,傷人毀物,疑人害己。他錄制了幾段視頻作為證據。一段是妻子和兒子爭吵間、拿凳子欲砸人的視頻,一段是妻子在家里爬至攝像頭前、砸毀攝像頭的視頻。淵先生說,從法律上講,如果不送她去看病,他是有責任的。

衛健委:醫院兩次收治均沒問題

對于夫妻二人的質疑,上述兩家涉事醫院均認為自己收治“非自愿”患者沒問題。警方接到屈女士報案后,要求涉事醫院作出情況說明,衛健委等主管部門介入調查。主管部門經多次調查取證后認為,醫院收治屈女士的程序是符合規范的,警方也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因此不予立案,并給屈女士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

該事件被報道后,引起了網友的熱議。把人送進精神病醫院這么容易嗎?精神病醫院先后收治淵先生、屈女士是否合法呢?雙方該如何維權?

對此,今日頭條法律認證作者@娟姐看法給出了自己看法:

精神病院收治病人分為三種情形

首先,大家要明確一點,精神病院收治病人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病人自愿接受治療且有診斷報告證實的;第二種是經鑒定當事人是屬于不負刑責的精神病人,經法院判決必須強制治療的;第三種是當事人非自愿,但符合法定強制收治條件的。

精神衛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本案是屬于第三種情形,即當事人非自愿,但有醫院的診斷報告等證據證明當事人存在危險的。

強制治療須經監護人簽字確認

其次,精神衛生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精神障礙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符合法定接受強制治療情形的,必須經監護人簽字確認。如監護人有異議的,可申請重新鑒定。也就是說,無論是淵先生,還是屈女士被收治后,其子女、父母等監護人都可以對診斷結果提出異議,且只要精神病院鑒定結果顯示,其精神狀態不符合強制治療的情形,就可以出院。

精神衛生法第28條同時還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換言之,從淵先生“被住院”80天、屈女士僅被收治幾天來判斷,醫院一開始同意派人將他們強行帶到醫院是有證據證明他們是需要進行確認,是否符合強制收治規定的,且鑒定報告確實證明淵先生還需要繼續治療,而屈女士則不符合強制收治的情形。

說直接點,醫院同意派人強行將兩人分別帶回做進一步的診斷,是淵先生、屈女士作為監護人分別向醫院提交了證據證明對方有精神病,想請求強行收治,最終醫院只確定了淵先生是需要繼續強制收治。

收治病人若不合法,醫院將承擔責任

最后,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具體而言,只要屈女士有鑒定報告等證明自己確實不存在精神疾病,即代表其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那么這個時候舉證責任就轉到了精神病院一方。

也就是說,這個時候精神病院就要拿出證據和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收治屈女士時是不存在過錯的。否則其一方就會因不能舉證自己的主張而被判定存在過錯行為,并應當為此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證明精神病院是否存在過錯并不難查,只要調查收治屈女士時的監控視頻和所辦的手續是否合法合規就可以了。當然,淵先生有異議并以民事侵權為由,將該醫院告上法庭,也可以維權。

(海報新聞編輯蔡溦綜合澎湃新聞、猛犸新聞、央廣網等)

(來源:海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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