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過司法拍賣“撿漏”,結果卻一路“踩坑”。在西安市蓮湖法院拍賣中拍到的車,卻被碑林法院查封。如今兩個月過去了,73萬元拍來的汽車仍然沒法過戶。
73萬元“法拍”一輛路虎車
6月25日,家住山西的陳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4月3日,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在淘寶網上拍賣陜AE5AXX路虎攬勝4999CC小型越野車,他以最高價732740元拍下,尾款交付后,去溝通提車及辦理提車手續,并于4月11日提車。
(相關資料圖)
陳先生稱,當時他來到蓮湖區法院時,駐點拍賣人員告訴他當天不能提車,只能拿成交確認書。陳先生要求見負責法官,沒見上,后來見了書記員,書記員表示沒時間跟他一起看車,后與駐點人員溝通后同意提車。令陳先生吃驚的是,這輛“法拍”車不在法院,而在申請人處存放。沒辦法,陳先生在沒有法院人員陪同的情況下,主動聯系了申請人提車,提車后他回到山西等待法院出具過戶手續再來過戶。
車在山西 怎么在西安違法?
陳先生稱,期間,他一直催促出具手續,并撥打負責本次案件劉法官的電話,一個月時間打了一二十次,但始終無人接聽。陳先生稱,他是做二手車生意的,十幾年間,在全國多次收購過“法拍車”。一般來說,“法拍車”法院前期都會“處理”干凈,對于購買者來講,辦理手續很簡單,幾天就能辦理好。但蓮湖法院一直拖時間,直到5月20日,駐點拍賣人員才告訴陳先生手續好了。
陳先生介紹,5月22日,他再次來到蓮湖法院,領取《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并去車管所辦理行駛證及解除抵押手續。當時,法院無人陪同辦理,因車輛存在違法信息和逾期未審,無法辦理過戶。
5月29日,陳先生收到陜西交警發送的違法短信,感到很吃驚——自己的車明明已開到山西了,怎么還會在西安違法?想來可能是套牌。6月2日,陳先生又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訴。
車還沒過戶 又被碑林法院查封
6月20日,陳先生第三次來西安辦理過戶,車管所告知他,該車于2023年5月25日又被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查封。
車管所工作人員稱,法院有自己的查封系統,可以對車輛直接查封。無奈之下,陳先生又與負責本次拍賣的法官聯系,一直聯系不到。又到蓮湖區法院,當時的書記員陪同陳先生到車管所,車管所工作人員稱,只能由查封法院來解封。而蓮湖區法院書記員稱,按流程他們這邊的事已經辦完,讓陳先生要么等,要么去碑林區法院協調解封,要么跟車管所溝通。陳先生到碑林區法院執行局時,工作人員稱,車輛主人涉案多達二十多起,根本無法查找是哪位法官進行查封的。
跑了一圈 問題還是沒解決
6月2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與陳先生一起來到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工作人員通過查詢,該車的確被碑林法院進行了查封。
記者又跟陳先生來到碑林區法院,一位法官查詢后稱,這輛車的主人路某某在西安多達21起官司,僅在碑林法院高達十幾起,因為法官辦案是背靠背,相互看不到信息,所以不清楚是哪個法官查封的車輛。
記者與陳先生來到蓮湖法院執行局負責該車輛法拍的劉姓法官處。劉姓法官稱,類似情況,他辦案這么多年,還是第一次遇見。前幾次陳先生反映的情況他已了解,目前他們需要與碑林法院公對公發函說明情況,看能不能及時處理。劉姓法官讓陳先生先回山西老家等電話通知。
律師觀點:后面的查封不應成為辦理車輛登記的障礙
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張海興介紹,陳先生的遭遇,也是大多數希望通過司法拍賣程序“撿漏”買家的現實顧慮,網絡檢索“法拍車(房)的風險”這樣的詞條,陳先生遇到的問題,基本符合司法拍賣程序中買家可能“踩坑”的全部特征。
陳先生通過法院司法拍賣程序所拍的車輛,原車主可能涉及多個訴訟或仲裁案件,因此可能被多位債權人在不同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明確,對于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其他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
該車被蓮湖區人民法院于4月掛網拍賣,可推斷蓮湖區人民法院為首次查封法院,碑林區人民法院為輪候查封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院在處置查封財產時,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這樣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導致首封處置法院在處置查封財產時,輪候查封法院難以知悉財產處置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剩余價款,這應該是陳先生在辦理已拍得路虎車登記手續時遇到“重復查封”障礙的原因。
在被查封財產未被人民法院采取拍賣、變賣或其他執行措施進行司法處置的情況下,碑林區法院的輪候查封,是在蓮湖區人民法院的首封查封之后的“排隊中”的強制措施,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登記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后,登記在后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才能生效。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如果已經被人民法院通過司法拍賣程序處置了,輪候查封對該財產的強制措施不再有可以實施的對象,輪候查封的效力只能及于首封法院拍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
因此,該事件中提及5月25日碑林區人民法院對該路虎車的查封行為,并不應成為陳先生辦理車輛登記的障礙,他所提交的蓮湖區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是辦理權屬登記的有效法律文書,車管所不得以碑林區人民法院制作在后的查封文書為由拒絕辦理登記。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佘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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