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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規定付人工費被罰10萬 撥付人工費一定要“合法合規”

時間:2021-06-17 10:57:37    來源:青島日報    

原標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的“規矩”要注意,這三種情形違法

建設單位怎樣撥付人工費才是合法的?作為建設單位,你是否真正了解其中的“規矩”呢?觀海新聞記者從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采訪中獲悉,日前該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多起項目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存在違法行為,也再一次提醒廣大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一定要“合法合規”。

市勞動保障監察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觀海新聞記者,此前該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在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每月僅撥付部分人工費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另將約10萬元人工費每月撥付至施工總承包方設立的其他賬戶。面對勞動保障監察員對其下達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員表示很“自信”,認為自身并不存在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

但該建設單位的此種撥付人工費方式屬實為一種違法行為。該工作人員表示,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實踐中,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撥付農民工人工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未及時足額撥付。即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

二是未撥付至規定賬戶。即建設單位將全部或者部分人工費用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非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三是混合撥付。即建設單位將人工費用與工程款混合撥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非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而在本案中,該項目建設單位將部分人工費用撥付至非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行為就屬于以上第二種情形,違反了建設單位應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法律規定。據此,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予以該公司人民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知識延伸

一直以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沒錢可發或者工資與工程款相混淆,是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開設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從源頭上將人工費從工程款中剝離出來,保障人工費優先撥付到位,防止人工費與材料費、管理費等資金混同或者被擠占,最大程度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發生。(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任曉萌)

關鍵詞: 建設單位 人工費 違法行為 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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