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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信用證的特點_備用信用證 全球時快訊

時間:2023-06-12 01:51:54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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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包括在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期限內交貨,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當開證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與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要求表面相符的單據后,如果是即期付款信用證,則開證行向受益人付款;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證,則在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時付款;如果是遠期承兌信用證,則開證行承兌匯票,并于遠期匯票到期時付款。

2、 備用信用證實際就是銀行保函,因為美國的法律規定銀行不能夠開立保函,所以用“備用信用證”這個詞匯來代替“保函”,但實質是一樣的,即銀行向受益人擔保開證申請人一定會履行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中的相關義務(一般是指付款義務),如果開證申請人沒有履行付款義務,則開證行保證向受益人付款。

3、 所以,兩者的區別是:1)信用證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后,開證行保證向受益人付款;而備用信用證是在受益人提出開證申請人未履行付款責任的情況下,由開證行負責對受益人付款;2)信用證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后開證行付款,而備用信用證是在開證申請人未完成付款義務的情況下,由開證行代為付款;3)信用證是開證行的主動付款,而備用信用證是開證行的被動付款;4)信用證一定為受益人利用,而備用信用證一般是備而不用,即備用信用證作為銀行擔保,開證申請人都會主動付款,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會真正利用備用信用證去索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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