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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未盡撫養監護責任 山東一女子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時間:2021-06-01 17:34:36    來源:大眾網    

原標題:山東一女子7年未盡到對兒子撫養責任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5月3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年來全省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情況,同時發布了多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2013年被申請人張某的丈夫因觸電死亡,張某帶著幾個月大的女兒改嫁,留下3歲的兒子張小某跟隨其祖父母生活。張某改嫁后,既未探望過兒子張小某,也未對張小某盡過撫養、教育義務。現張小某跟隨祖父母生活,生活處于危困狀態。申請人某縣婦聯為保障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監護照料,向法院申請撤銷張某的監護人資格,為張小某確定新的監護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張某雖然系張小某的母親,但七年來一直未盡到對張小某撫養監護責任,而由張小某的祖父母實際進行撫養、照顧。將監護人變更為張小某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實際的監護情況,也符合包括被申請人在內的各方利害關系人的意愿,符合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意旨,某縣婦聯申請撤銷張某對張小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由張小某的祖父母擔任監護人,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因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等義務。當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馮媛媛 濟南報道)

關鍵詞: 撫養 山東 撤銷 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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