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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發布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指引和合約指南 著力解決融資難融資貴

時間:2019-04-08 16:56:42    來源:證券時報    

近日,深交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指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指南第1號——信用保護合約》,并就市場關心的問題作了回答。

著力解決融資難融資貴

近年來,信用債違約頻發,信用風險有所抬升,投資者信心出現了一定缺失,中低評級的創新創業企業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情況。市場分析指出,交易所積極響應國家號召,推出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有助于打破中低評級企業的融資困境,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定價機制,拓寬創新創業企業的融資途徑。

據了解,深交所前期已聯合中國結算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管理試點辦法》,本次發布的《指引》和《指南》作為《試點辦法》的配套規則,進一步細化信用保護工具管理要求,明確信用保護合約業務各環節操作流程,有效指導投資者參與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切實推進相關業務常規化開展。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在前期試點辦法基礎上,從參與者管理、信用保護合約和憑證業務流程、信用事件后續處理機制、信息披露、風險控制等方面進一步細化規范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另外,試點初期僅推出信用保護合約業務,本次發布的《指南》從操作層面進一步明確信用保護合約業務各環節操作流程,包括業務開展前準備、業務流程、信用事件發生后結算安排、信息披露等,并附有交易確認書模板、信用事件通知書、公共信息通知書和結算通知書參考模版等。信用保護憑證業務相關指南將根據業務推出時間另行發布。

渤海證券研究所分析師李元瑋認為,根據交易所公開信息整理,顯示試點業務的標的主體均是信用等級較高的民營企業,表明工具重點用于支持暫時遇到流動性困難的優質民營企業債務融資。創設機構都是標的債券的主承銷商,相當于是以其自身信用為債券進行增信,且債券與工具同時發行,開創了“債券融資+信用保護工具”的新服務模式,有利于向市場釋放出積極信號,提升投資者的認購熱情,提高發行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這從數據也可得到驗證。截至目前,深市已達成信用保護合約交易16筆,合約規模合計1.8億元,撬動民營企業債務融資規模合計22億元。前期試點均采用信用保護合約形式,參考實體均為民營企業,合約與參考實體債務同步發行,有效提升了投資者認購的積極性,降低了民營企業融資成本,取得積極效果。

實行適當性管理

推進業務規范化發展

李元瑋表示,信用保護工具的使用有助于投資者對沖標的企業或者標的債務的違約風險,降低違約損失,支持暫時遇到流動性困難的企業融資,因此建議投資者積極參與具有信用保護工具支持的債券投資。

不過,融資難融資貴的解決是長期持續的過程,需要信用保護工具的支持,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發展值得期待,但仍需加強監管。李元瑋強調,信用保護工具的使用目的是管理對沖信用風險,支持企業債券融資,而非過度投機,這就需要健全相關的業務指引,加強業務監管,防范業務發展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

對此,深交所對合約的市場參與者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并實行分層管理。合約交易雙方的投資者適當性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參考實體受保護債務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保持一致。

根據分類管理標準,合約市場參與者分為核心交易商和其他市場參與者。核心交易商可以與所有投資者簽訂合約,其他市場參與者只能與核心交易商簽訂合約。擬成為核心交易商的市場參與者需符合一定條件并向深交所備案。對于已取得中國證監會信用衍生品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在備案文件齊備的前提下,深交所將直接予以備案。

此外,深交所還提示,市場參與者開展信用保護合約業務需要特別關注以下三大事項:一是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使用標準化協議文本,遵守相關風控指標要求。合約交易雙方需對于交易確認書內容做出補充約定的,可在“補充條款”中進行說明,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業務規則,也不得直接修改交易確認書模板。

二是做好各業務環節的報備工作。初期合約業務通過線下開展,交易雙方通過線下訂立交易確認書,核心交易商應在合約達成后的次一交易日12:00前將交易確認書報備深交所。合約提前終止、發生信用事件、發生重大事項或出現違約等異常情形的,市場參與者也應按照相關要求做好報備工作。

三是嚴格遵守參與者管理的各項要求。市場參與者需滿足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擬成為核心交易商的市場參與者需事前向深交所進行備案。此外,已備案成為核心交易商的市場參與者可能不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立即停止從事核心交易商相關業務,并同時報告深交所。記者 吳少龍

關鍵詞: 深交所 信用保護工具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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