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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外資行管理細則落地 允許分行自主選擇業務方向

時間:2019-12-26 15:15:08    來源:證券時報網    

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的制度保障進一步完善。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發布的《細則》與去年11月底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基本一致,但有一項重要內容較征求意見稿有較大改動,《細則》取消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外國銀行分行在與子行同時設立的情況下只能從事批發業務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分行在明確功能定位的基礎上自主選擇業務方向。

對此,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補充道,關于部分機構提出的明確“雙牌照”下子行與外國銀行分行實現系統、人員及管理的共享條件,以及明確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指標豁免標準及程序問題等意見,《細則》發布后將以適當形式予以明確。

實際上,早在一年前,銀保監會就發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國務院于今年10月頒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外資行在降低進入門檻、擴大業務范圍、降低業務開辦條件三大方面實施“松綁”。

為配合《條例》的修改實施,《細則》對照《條例》修改的內容作出相應細化,具體包括五方面內容:一是在《條例》允許外國銀行可在我國境內同時設立子行與分行的基礎上,規定同時設立子行和分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并增加相應監管要求。

二是根據《條例》修改情況,相應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及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的內容,并對《條例》中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符合的審慎性要求進行明確。

三是考慮到《條例》將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定期存款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修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而外國銀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國的存款保險,因此增加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充分披露存款保險信息。

上海一外資行人士曾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該項政策將降低外資行吸收存款的難度,此前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對外資行在華開展業務影響還是次要的,主要的影響還是對境內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網點的經濟規模難以做大,這導致了外資行的資金成本相對較高,削弱了外資行的競爭力。

四是根據《條例》授權,修改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產指標具體要求,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應按不低于公眾負債額的5%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當外國銀行分行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余額達到營運資金的30%時可以不再增持。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這實際上是統一內外資銀行監管規則。原來要求外資把運營資金的30%以國務院認可的高質量資產方式來保有,實則是擔心外資銀行有風險,對外資銀行提出了更高的風險監管要求,現在做出修改體現了對外資行的國民待遇。

五是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并考核。對原《細則》相關條款進行相應調整,將生息資產比例、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的考核方式從單家考核調整為境內分行合并考核。同時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報告職責,管理行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履行合并考核職責。

此外,2017年以來,監管部門以通知等形式陸續放寬了多項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事項。此次修訂納入部分適宜在《細則》中規定的事項,以提升立法等級,保持外資監管法規的一致性。一是明確部分業務適用報告制,包括托管、存管、保管,財務顧問等咨詢服務,以及代客境外理財。同時明確外資銀行可以依法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協作。二是允許外國銀行向中國境內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合并計算。如已設分行合并計算的營運資金滿足最低限額及監管指標要求,則該外國銀行可以授權已設分行按法規規定向增設分行撥付營運資金。三是允許已獲準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外國銀行管理行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授權其他分行開辦相關業務。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修訂旨在貫徹落實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進一步優化銀行業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銀行業發展的活力,促進提升銀行業競爭力與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與此同時,銀保監會將立足國情,全面借鑒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歷史與國際經驗,持續完善審慎監管規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督,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孫璐璐)

關鍵詞: 外資行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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