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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明確四類強制退市情形

時間:2021-09-06 16:58:16    來源:北京商報    

4 申報100股起,以1股為單位遞增

對于投資者最為關注的申報單位,《交易規則》中指出,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

全國股轉系統表示,北交所《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主要內容方面,一是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二是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鐘,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三是連續競價期間,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5%的申報有效價格范圍,對市價申報采取限價保護措施。四是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五是單筆申報數量不低于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同時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5 連續停牌時間不超過25個交易日

北交所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

《上市規則》貫徹“少停、短停、分階段停”的監管原則,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復牌機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信息保密,確保市場交易的連續性,保障投資者交易權利。

具體來看,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壓縮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其他重大事項不超過5個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復牌的,連續停牌總時長不超過25個交易日。

6 對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北交所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上市規則》充分吸收了精選層前期實踐經驗,承襲契合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的監管制度,形成了體現北交所市場定位和特色的差異化制度安排,有效平衡了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規范成本與收益。例如,對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勵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量力而為”;對于股權激勵,允許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應程序的前提下,合理設置低于股票市價的期權行權價格,以增強激勵功效。

7 明確股票異常波動認定標準

《交易規則》指出,規定股票交易的重點監控范圍和異常交易行為類型,以及對違規主體采取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明確股票異常波動認定標準,最近3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40%的屬于異常波動,并進行交易信息公開。

8 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督導

北交所主體責任更加清晰,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內的持續督導職責。

全國股轉系統表示,這主要考慮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均來源于新三板掛牌滿一年的創新層公司,上市時通過了嚴格的準入審核,并經過了較長時間的市場檢驗,與證券交易所的實踐安排保持一致,不再實施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

這有利于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作為規范運作第一責任人的主體地位,增強上市公司不斷提高自身質量的內生動力;有利于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激勵中介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普惠金融投入,與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的主辦券商機制形成服務合力。

需要指出的是,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北交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已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應繼續執行,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交所將盡快明確后續銜接安排。(北京商報記者馬換換)

關鍵詞: 八大要點 北京證券交易所 業務規則 強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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