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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1萬只為把孩子“辦”進小學名校,結果學沒入成,錢也要不回_天天要聞

時間:2023-03-04 06:25:30    來源:二三里資訊    

近日,咸陽市的胡先生向華商報-二三里反映,自己在去年通過親戚找到了一名姓伏的男子給自己即將上小學的孩子辦理入學,誰知道,他在給對方轉了11萬元的費用后,到日前為止,孩子既沒有報名上學,他也要不回自己的11萬元。


【資料圖】

想讓娃上好學校,轉賬11萬元后仍沒辦成

3月1日,華商報記者見到了胡先生,他一臉愁容,為自己孩子不能上到好學校而發(fā)愁。

胡先生稱,去年9月份開學前,他通過自家親戚認識到一名伏姓男子,聽說該男子能把孩子放到咸陽城區(qū)的一所好小學,不僅能到該學校上學,還能給辦理到學籍。他便想著通過該男子讓自己孩子到這所好學校去上學。

“當時已經(jīng)開學了,我們也比較著急,對方說需要11萬元才能給娃辦好,我就分兩次通過微信轉賬給他轉了11萬元,誰知道到現(xiàn)在娃上學的事情都沒辦好,人還不見了。”胡先生說。

根據(jù)胡先生提供的轉賬記錄可看出,在去年9月12日下午5時許,他通過微信給轉賬了50000元,9月13日下午4點半左右,他又通過微信給對方提供的另一個微信號轉賬60000元,兩次共計11萬元。

“當時他(伏某)說收款后兩周左右就可以安排娃入學,結果一直到現(xiàn)在,娃還在家待著。”胡先生無奈地說,耽擱了孩子一年時間沒能上學,他現(xiàn)在就想著能從伏某處將自己的錢要回來,爭取在今年讓孩子上學去。

胡先生表示,在此期間,他多次聯(lián)系過伏某,對方一直以“過幾天就辦好了,娃就能上學”或“下周給你退錢”等為由,遲遲要不回自己的錢。“現(xiàn)在是錢要不回來,娃也沒學上,一家人的心情都特別焦慮。”

據(jù)胡先生介紹,他私下了解過,多人都在伏某處“安置”娃,但都沒有一個安置好的,好多人都被騙了。

咸陽報警被拒,準備到轉賬地再次報警

為了能盡快索要回自己的錢,胡先生也選擇了報警。但公安曾讓其協(xié)商解決或去法院上訴。

3月1日下午,華商報記者隨胡先生一起來到了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吳家堡派出所報案,該所民警聽聞后表示,因為胡先生是在榆林地區(qū)給對方轉賬,報警的話需要到轉賬地報警,他們沒法受理。

3月2日,身在咸陽的胡先生電話聯(lián)系到榆林警方,告知了其遭遇后。榆林公安民警表示,需要胡先生拿著相關材料到轉賬所在地的轄區(qū)派出所去登記,待事情核實后,才能看是否給予立案處理。

胡先生表示,他會盡快到榆林去報警,把此事盡快解決。

律師:應向轉賬地警方報案,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

行為人打著托關系、送錢就能辦入學的旗號,虛構事實真相,收到家長的錢財后,找各種借口不退錢,其目的就是欲非法占有家長的錢財,數(shù)額較大的,則觸犯了《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可追究行為的刑事責任。

趙良善表示,胡先生有權向警方報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地,故胡先生可以向轉賬地即犯罪行為地警方報案。如警方不以詐騙立案,胡先生可向上一級公安部門復議或向檢察院反映。

趙良善提醒,家長應對行為人多觀察、多調查,還要多了解政策,不要輕信社會關系,因為某些事情通過社會關系是根本辦不到的。遇到類似事件,家長應首選向警方報案,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如果行為人確實存在虛構了主事實,起初就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是以非法占有家長的錢財為目的,這就是詐騙。

華商報記者 賈凡? 實習生 衛(wèi)艷菲

關鍵詞: 刑事案件 數(shù)額特別巨大 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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